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782-2016代替GB/T3782-2006
乙炔炭黑
Acetylene bl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3782-2006《乙炔炭黑》,与GB/T3782-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增加了"100%压缩品及技术指标"(见表1);增加了“样品容器”(见7.2);一增加了粉体电阻率的测定方法(见附录A).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5)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焦作市和兴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橡集团炭黑工业研究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菊兰、邓毅、王成.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3782-1983、GB/T 3782-1993 GB/T 3782-2006.
乙炔炭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乙块炭黑的品种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采样、验收及包装、标识、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乙炔气为原料,在高湿下进行裂解而制得的乙炔炭黑.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780.1炭黑第1部分:吸碘值试验方法GB/T3780.7炭黑第7部分:pH值的测定GB/T3780.8炭黑第8部分:加热减量的测定GB/T3780.10炭黑第10部分:灰分的测定GB/T3780.12炭黑第12部分:杂质的检查GB/T3781.5乙炔炭黑第5部分:粗粒分的测定GB/T3781.6乙炔炭黑第6部分:视比容的测定 GB/T3781.8乙炔炭黑第8部分:盐酸吸液量的测定GB/T3781.9乙炔炭黑第9部分:电阻率的测定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22865牛皮纸
3品种分类
3.1粉状品.3.250%压缩品.将粉状乙块炭黑压缩,使它的视比容达到粉状时的二分之一左右.3.375%压缩品.将粉状乙块炭黑压缩,使它的视比容达到粉状时的四分之一左右.3.4100%压缩品.将粉状乙炔炭黑压缩,使它的视比容达到粉状时的五分之一左右.
4技术要求
各等级的乙炔炭黑应符合表1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技术要求.
表1技术要求
项目 粉状 50%压缩品 75%压缩品 100%压编品 试验方法合格品 优等品 13~17 合格品 9~12 合格品 合格品视比容/(cm²/g) 吸碘值/(g/kg) 0S~05 80 14~17 90 80 80 6~9 80 GB/T 3780 1 GB/T 3781 6垫酸吸液量/(cm²/g) 3 9 3 9 3 7. 2.9 - GB/T 3781 8电阻率/(Ωm) 3 0 2.5 3 5 5 5 GB/T 3781 9粉体电阻率/(Ωcm) ≤0.25 附录ApH值 6~10 6~10 6~10 6~10 6~10 GB/T 3780 7加热减量/% 0 4 0 3 0 4 0 4 0.4 GB/T 3780 8灰分/% 0 3 0 2 0 3 0 3 0 3 GB/T 3780 10粗粒分/% 0 03 0 02 0 03 0 03 0 03 GB/T 3781.5杂质 无 无 无 无 无 GB/T 3780 12产品用于无线电元件时应考核pH值.
5试验方法
5.1试样在测定前除杂质检查外,均应通过850um筛.在进行电阻率测定时应同时用标样SRAB1号作对比试验,以检查检测系统的可靠性.
5.2检验项目的测定按表1中的测试方法执行.
6检验规则
6.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生产中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周期进行检验,以考核产品质量的稳定性;d)产品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分为干电池、无线电元件用的乙快炭黑和100%压缩品3种情况:
a)干电池用乙炔炭黑检验项目:视比容、吸碘值、盐酸吸液量、电阻率、加热减量、灰分和粗粒分.无线电元件用乙炔炭黑检验项目:视比容、吸碘值、盐酸吸液量、电阻率、pH值、加热减量、灰 分和租粒分.100%压缩品乙炔炭黑检验项目:视比容、吸碘值、粉体电阻率、pH值、加热减量、灰分和粗粒分.
7采样
7.1采样工具
不锈钢采样勺.
7.2样品容器
采用适合盛装600g炭黑样品、洁净、干燥的旋盖广口瓶或其他不污染炭黑、可密闭的容器.
7.3采样单元
按表2中采样袋数的规定,在总体物料中分层、分点的不同部位随机地选出采样袋数,
表2选取采样袋数的规定
总体物料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1~2 全部8~g 226~100 9~25 3 5101~500 8501~1 000 131 001~3 000 203 001~10 000 32>≥10 001 50
7.4采样总量
不少于500g(包括保留样).
7.5采样方法
每单元大约均等的数量取样于样品容器中,取样后将包装袋口或取样口还原.
为使采集的样品能够代表该批产品的质量,应将采好的全部样品充分混合均匀.
7.6样品标签
样品盛人容器后随即在容器外壁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
a)样品类别及编号:b)总体物料批号及数量;d)样品量: c)生产单位;e)采样地点;f)采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