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871.2-2006代替GB/T3871.2-1993
Agricultural tractors-Test procedures-Part 2:Measurements of tractor paramet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第2部分:整机参数测量 农业拖控机试验规程GB/T 3871 2-2006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出版发行邮政编码:100045电话: http : / spc. net cn2006年3月第一版2006年3月电子版制作书号:155066 ▪ 1-27159
:(010)
前言
GB/T3871(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分为19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整机参数测量;第3部分:动力输出轴功率试验;-第4部分:后置三点悬挂装置提升能力;第5部分:转向圆和通过圆直径;一第6部分:农林车辆制动性能的确定; 第7部分:驾驶员的视野:第8部分:噪声测量;第9部分:牵引功率试验;第10部分:低温起动;第11部分:高温性能试验; 第12部分:使用试验;第13部分:排气烟度测量;第14部分:非机械式传输的部分功率输出动力输出轴:第16部分:轴功率测定; 第15部分:质心;第17部分:发动机空气滤清器;第18部分:拖拉机与机具接口处液压功率;一第19部分:轮式拖拉机转向性能.
本部分是GB/T3871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3871.2-1993(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试验方法第2部分:整机参数测量》.修订时除作了编辑性修改外,本部分与GB/T3871.2-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中由原来的“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试验方法"改为“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最新版本的标准;"试验条件"改为”一般要求”,并将测量误差调整到该章中; 取消了原标准中第3章术语和农艺地原项目的测量;-代替驾驶员重块质量由65kg改为75kg;增加了质量测量时前后或左右支承总和不等于总质量时,分配质量之和与总质量有差异时确定总质量的方法;质量测量时增加了刃性支承距离,履带拖拉机整机尺寸增加了履带宽度; 取消了原标准中质心的测量方法;将原标准中拖拉机整机参数测量结果汇总表改为附录A拖拉机整机参数试验报告.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拖拉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洛阳拖拉机研究所、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GB/T3871. 2-2006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闫小方、林连华、杨吉生、吴振斌、柳玲文.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3871. 2-1983 GB/T 3871. 2-1993.
第2部分:整机参数测量 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
1范围
GB/T3871的本部分规定了测量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整机参数的试验程序.本部分适用于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387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3871.1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3871.15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第15部分:质心(GB/T3871.15-2006,ISO789-6:1982 MOD)
3试验设备
称量装置、带刀口支承的平板、钢直尺、钢卷尺、水平仅、铅锤、容器和轮胎气压表.
4一般要求
4.1被试拖拉机的技术状态和试验通用要求均应符合GB/T3871.1的有关规定.4.2被试拖拉机所带配重(包括前后配重及轮胎所充的液体配重),应为制造厂规定的最大质量.4.3测量时,被试拖拉机应停放在坚硬水平地面上,并处于直线行驶位置,下拉杆处于水平状态.4.4驾驶座应调整至中间位置,在驾驶座正中放置代替驾驶员质量的75kg重块.
4.5进行测试时,使用下列测量单位和允许误差:
a)距离: mm,±0.5 %:b)质量: kg.±0.5%;c)力: N,±1.0%;d)轮胎气压:kPa,土5.0%.
5试验规程
5.1整机尺寸测量
拖拉机在带配重状态下进行测量.在垂直方向上测量高度尺寸(履带拖拉机不包括履刺高),测量项目见图1及附录A表A.1.
在平行于拖拉机纵向中心平面方向上测量纵向尺寸,在平行于前后轮(轴)线方向上测量横向尺寸,
5.2灌注量测量
测量附录A表A.2中所列的各部件的滥注量时,用清洁容器接收各被测部件及其管路中所能放出的全部液体,然后分别测出其质量.
5.3质量测量
拖拉机分别在不带配重和带配重的两种状态下进行测量,测量项目见附录A表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