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绿色建筑相关政策和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省绿色建筑与科技发展中心,各有关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自2019年8月1日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同时废止.我厅修订发布的《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DBJ52/T084-2020)自2020年6月1日实施,《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DBJ52/T084-2017)同时废止.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于2019年12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十条措施》(黔建科通(2019)163号),为做好工作衔接,有序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现将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一)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2019年8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4)或《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2/T065-2017)评价、审查:2019年8月1日后待实施项目(施工图未送审),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评价、审查.
(二)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2019年8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评价、审查.
二、《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十条措施》
(一)2020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6个地级市市域、3个自治州州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全省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和社会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应按照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2021年1月1日起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二)新建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和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及以上住宅小区项目,在2020年1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2020年1月1日后该类项目中待实施部分(施工图未送审)须满足“按照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
三、《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
2020年6月1日起,绿色生态小区项目按规定申请评价标识的,按以下要求评价,符合要求的授予相应标识证书.
(一)小区内单体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评价、审查的,符合《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DBJ52/T084-2020)等级评价要求的,授予《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DBJ52/T084-2020)相应等级的绿色生态小区标识证书.
(二)小区内单体建筑部分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部分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评价、审查的,符合《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DBJ52/T084-2020)等级要求的,授予《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DBJ52/T084-2020)相应等级的绿色生态小区标识证书;符合《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DBJ52/T084-2017)等级要求的,授予《贵州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DBJ52/T084-2017)相应等级的绿色生态小区标识证书.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反映.
联系人:段莉,赖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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