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1080-2025
Guidelines of general aviation for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运营能力,5人员配置..5.2航空医疗人员 5.1空勤人员5.3安全管理专员5.4其他保障人员 h6航空器和上机设备 5.5人员培训,6.1基本要素6.2上机设备 66.3其他.7服务实施程序, 7.1服务类型,7.2教护作业服务流程 68安全通则.8.1安全通用性建议8.2安全交接附录A(资料性) 医疗设备清单(选配)附录B(资料性) 航空医疗救护转运记录单示例.附录C(资料性) 交接记录单. 15
前言
起草.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医学中心、中国民航大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教中心、北京急教中心、平顶山市急救指挥中心、中飞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商可佳、丁跃、彭定琼、唐赫、李克南、宋绪家、龙辉、李清艳、徐兵、马圣奎、周慧聪、武秀昆.
通用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航空医疗教护的运营能力、人员配置、航空器和上机设备、服务实施程序和安全通则方面的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通用航空企业、医疗机构使用有人驾驶的直升机或飞机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患者院际转运、医疗力量投送和医用物资及活体器官运送等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文件.
MH/T1039通用航空术语
3术语和定义
MH/T103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通用航空医疗救护general aviationemergencymedical service
使用通用航空器作为交通工具或工作平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患者院际转运、医疗力量投送和医用物资及活体器官运送等医疗教护服务的行为.
3.2
航空医疗人员aeromedicalpersonnel
接受过空中医疗相关培训且从事航空医疗救护服务工作的医务人员.
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主管、医生、护士、医疗设备技术员.
3.3
医疗救护航空器airambulance
经过专业医疗改装或配备专用医疗教护设备,开展航空医疗救护服务的通用航空器.
3. 4
适飞状态flight suitability status
注:医疗教护服务对象包含需救护的患者、需投送的医疗力量和需运输的医用物资及活体器官. 医疗救护服务对象适宜使用航空器进行转运或急救的状态.
4运营能力
许可证及相应的运行合格证,满足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4.2航空医疗教护机构宜具备以下能力:
a)呼叫渠道畅通、呼叫信息传达及时准确、客户信息管理完备等能力:b)通用航空医疗教护的组织、运行、协调、安全管理、应急响应及信息管理等能力: c)救护人员的管理和指派、病情评估与交接等能力:d)航空医疗教护服务的组织保障能力:e)赔偿责任承担能力.
注:航空医疗救护机构包括通用航空企业、医疗机构等.
4.3航空医疗救护中涉及合作的通用航空企业,在合作开始前与合作方明确权责是十分必要的.
5人员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