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101/01)
(1994年修订)
本导则自1994年10月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1.1概述
1.1.1本导则是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的说明和补充.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说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1.1.2在核电厂厂址选择时,通过设计采取减轻地震的潜在振动影响的工程措施,通常是可行的.但往往不能证明工程措施适用于减轻由诸如地表断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或断层蠕变等永久性地面变形现象所产生的影响.由于这个理由,当在厂址上存在潜在永久性地面变形时,另选其他厂址可能是慎重的.
1.1.3在厂址选择的厂址查勘的各个阶段,要特别注意两类与地震有关的厂址特征:
(1)可直接影响厂址合格性的厂址特征;
(2)可明显影响设计基准地震的严重程度的厂址特征.
厂址查勘中有关的调查参见安全导则《核电站厂厂址查勘》(HAD101/07)的规定.
1.2目的
1.2.1本导则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在一个选定的核电厂厂址确定设计基准地面运动及在该厂址确定地表断裂可能性的准则.此外,还说明了其他永久性地面变形现象(液化、斜坡不稳定性、沉降和塌陷)和地震引起的洪水问题.除与海啸有关的火山活动外,本导则未涉及其他火山活动.
1.3范围
1.3.1本导则适用于新的核电厂厂址的选择.但它不涉及已有核电厂厂址的地震重新估计的复杂争论,也不涉及先进反应堆的安全选择问题,虽然它包含对这个问题有用的一般资料.
1.3.2本导则阐述的准则和程序,适用于不同地震构造环境中核电厂地震安全评价的基础.
2一般要求
2.1对每一个核电厂厂址,都必须调查地面运动、地表断裂、地震引起的波浪和与地震有关的永久性地面变形现象以及有关的地质现象.
2.2必须按本导则的要求调查围绕厂址的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和地震的特征,以及厂址地区的土工特征.
2.3关于调查区城的大小、收集资料的类型以及调查的范围和详细程度,必须根据地震构造环境的特征和复杂程度确定.
2.4在情况下,进行调查和收集资料的范围及详细程度应对于确定设计基准地面运动、鉴定厂址或厂址附近的断裂特征、确定地震引起洪水的可能性、建立厂址地区的地基性能和鉴定厂址或厂址地震的或地质的危险性是足够的,以便能够建立工程设计基准.
2.5无论揭示的地震危险性如何低,建议每一核电厂的对应于安全水
2.6必须制定和执行涉及资料收集和整理、现场和实验室调查、室
内研究和评价的质量保证大纲(这些内容都在本导则的范围内).
3需要的资料和调查
3.1概述
3.1.1必需获得密切结合评价和解决有关地震各种危险性所需资料的综合基本数据.
3.1.2为了能够作出合理的结论,在综合各种要素之前,应确保尽可能完整地调查任何实际基本数据的每一要素.总的基本数据应包括相关资料,即不仅有地质和地震数据,还应包括揭示现代地球动力学模式的其他资料.
3.1.3应最详细地研究靠近厂址的基本数据的要素.基于这一点,把调查划分为四个范围:区域、近区域、厂址附近和厂址地区.
3.2研究范围
3.2.1区域范围
3.2.1.1.区域研究必须调查大到足以包括对厂址地震危险性有潜在影响的证据的地区.这个地区的大小,取决于地质和地震背景,并且它的形状可以不对称,尤其是在有远源地震的情况下.区域调查的半径一般为150公里或更大些.
3.2.1.2在调查潜在海啸(参见第6章)的特殊情况下,该研究范围可能需要考虑远离厂址的海啸源.
3.2.1.3在多数情况下,可从或非公开出版的资料中获得适用的基本数据.在严重缺乏发震构造资料的地方,有必要通过收集适当范围内的新的地质、地球物理和地震数据来校核和完善基本数据.
3.2.1.4将这些资料代表性地表示在比例尺不小于1:1000,000的图上.
3.2.2近区域范围
3.2.2.1近区域研究一般应调查半径直到25公里的地区.但是为了反映的资料更详细的基本数据,来鉴定近区域的地震构造特征.
3.2.2.2这种资料是由公开出版的和非公开出版的刊物获得的,并通过特
定的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大地测量以及地震研究以获得关于关键参数的新的资料.
3.2.2.3将这些资料有代表性地表示在比例尺不小于1:100000的图上,其目的是详细表示近区域的地震构造.但对近区域的发震构造研究应不低于比例尺为1:50000的地质图的精度要求.
3.2.3厂址附近范围
3.2.3.1厂址附近的研究,应调查半径直到5公里的地区.除了为这个较地区的包括地表断裂在内的潜在永久性地面变形.
3.2.3.2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得到比区域研究更详细的基本数据,应进行诸如钻孔、槽探、物探、测距不大于250米的地质填图和垂直地质构造单元及穿越厂址的代表性实测剖面等附加研究,以保证不遗漏300米长的地质体.
3.2.3.3将这些资料有代表性地表示在比例尺不小于1:25000的图上.
3.2.4厂址地区范围
调查,这些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有关潜在永久性地面变形的详细了解,并提供地基材料的土工特性.
3.2.4.2这些基本数据应随着现场的和实验室试验的详细的地质、地球物理和土工特性研究的进展而丰富.
3.2.4.3将这些资料有代表性地表示在比例尺不小于1:1000图上.
3.3地震基本数据
3.3.1总的要求
3.3.1.1必须收集区域内已经发生的有记载的地震资料.
3.3.1.2除国家的地震目录外,还应注意收集仪器测得的地震资料.
3.3.2历史地震资料
3.3.2.1必须收集在时间上尽可能追溯到最久远的可用的历史地震资料(即没有仪器记载的地震事例).
3.3.2.2对每一次地震收集的资料应包括:
(1)地震日期和时间;(2)等震线图;(3)宏观震中位置;(4)当最大烈度和宏观震中烈度不符时,应描述当地的局部条件;
(5)估计的震级;
(6)估计的震源深度;
(7)上述各参数的不确定性估计;
(8)厂区的地震烈度,附关于土层效应的任何可用的详细资料;
(9)评定用来估计上述参数的资料的质量和数量.
应根据从3.3.3.1条所述资料可能得出的仪器测得的地震资料和强震资料之间的经验关系,估计地震的震级和震源深度.汇编相关历史地震的目录时,应估计它的完整性.
3.3.3仪器测得的地震资料
3.3.3.1必须收集由仪器测得的可用的地震资料.对每一次地震收集的资料应包括:
(1)发震时间;
(2)震中和震源位置;
(3)包括那些不同标度的震级确定和关于地震矩的那些资料;
(4)余震区的大小和几何形状;
(5)可能有助于了解地震构造状态的其他可用资料,例如震源机制和其他震源参数;
(6)上述每一参数的不确定性估计;
(7)3.3.2.2条论述的宏观地震的详细资料.
汇编仪器测得的相关地震目录时,应估计它的完整性.
3.3.4厂址特定的仪器记录资料
3.3.4.1为了用更详细的震源信息补充关于地震的可用数据,可建立具有记录微震能力的灵敏的地震仪台网.
3.3.4.2应结合近区域地震构造研究仔细分析台网和台网附近的地震记录,以获得解释地震构造的有意义的资料.这种地震台网观测所需的最短观测周期是几年时间.
3.3.4.3只要有可能,就必须收集区域的强震记录,并用以建立适合该地区使用的地震波衰减函数和推导拟建核电厂的设计反应谱(参见第5章).在厂区内尽可能长时间地设置强震加速度记录仪,以提高调查的价值.
3.4地质基本数据
3.4.1区域调查
3.4.1.1区域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区域地质和构造格架及其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