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行业标准
WB/T1135-2023
Requirements of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forlogisticsserviceprovid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原则5核算边界与核算框架7核算方法 6核算步骤8数据质量管理9报告内容和格式 20 20附录A(资料性) 核算过程使用的参数缺省值和排放因子 22附录B(资料性) 物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格式模板 27参考文献 3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绿色物流分会、马钢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亿海蓝(北京)数据技术 股份公司、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中理检验有限公司、中物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创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运易通科技有限公司、物资节能中心、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绿色交易所、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智慧绿色货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然、鲁亚霜、徐劲松、廖家华、颜坤玲、陈朝晖、鹿政华、孙刚、高国庆、高翔、张奕希、沙晓俊、王明媛、胡凯、贾翔宇、李灏源、楚宁志、刘哲、赵洁玉、崔丹丹、蒋浩、侯海云、王辉军、 张晓东、郝皓、周志成、毛宁、谭晓雨、王波勇、陈程、李进、陈罡、易茗.
物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1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物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与报告相关的术语、基本原则,规定了核算边界与核算框架、核算步骤、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
本文件适用于物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与报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本文件.
GB/T384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18354物流术语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T18354、GB/T321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物流企业logistics service provider
从事物流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设计及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来源:GB/T 18354-2021 3.18]
3.2
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甲烷(CH)、氧化亚氮(NO)和氢氟碳化物(HFCs).
[来源:GB/T32150-2015 3.1,有修改]
3.3
核算主体accountingentity
3.4
核算边界accounting boundary
与核算主体(3.3)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范围.
[来源:GB/T32150-2015 3.4,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