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R 9230-2025 铁路工程沉降变形观测与评估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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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程根据《国铁集团关于印发(2023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 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函[2023]174号)的要求,在《铁路工程 沉降变形观测与评估技术规程》Q/CR9230-2016的基础上,全面 总结我国近年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的建设、运营 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借鉴了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广泛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程共分7章,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路基、桥 涵、隧道、预测与评估,另有1个附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规程适用于新建和改建铁路工程沉降变形的观测与 评估,完善了沉降观测续持时间要求,细化了开展沉降评估和冻胀 评价要求。

2.明确了路基、桥涵、隧道开展观测与评估的范围,优化平行 观测的抽检频次和选点原则,补充了基准网复测要求,完善了监理 旁站点次要求,规定了水平位移观测按一等变形要求进行测量的 要求,细化了观测点埋设和保护要求。

3.完善了路基沉降和冻胀观测点的布置和观测频次要求,优 化了冻胀变形自动化观测的频次要求,新增了预压土卸载的评估 要求。

4.完善了大跨度桥梁、钢桁梁等特殊桥梁的沉降和梁体徐变 观测规定,补充了四线以上梁体、道岔梁、大跨度梁徐变观测点布 置要求,细化桥墩(台)观测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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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细化了隧道不同等级围岩、不良地质、施工工法的观测断 面和观测点布设要求,明确了隧道变形观测值异常时增加观测 频次。

6.补充了路基预压土卸载条件的相关规定,细化了路基、桥 梁沉降变形限值,完善了评估报告的内容组成。

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铁路的工程实践,认真 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 及有关资料寄交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 区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并抄送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 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邮政编码: 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 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 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中铁上海工 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朱忠林、石德斌、姜领发、曹策、张千里、张兴海、 张海龙、李文威、周波、于来波、侯宇飞、魏好、张、陈耀辉、赵国栋、 李平苍、张慧娟、杨岚、王华强、张龙飞、何振克、张幸福、万廷聪、 乔志帮、商科军、闫宏业、陈锋、苏永华、董亮、王帅、梁英俊、蔺爱军、 徐杰、何林煊、苗岳霖、苗璐。

主要审查人:李肖伦、杨常所、刘好正、詹志雄、支洋、尤昌龙、 柳墩利、张树才、刘树红、王亚男、郭胜、李俊青、李平、崔维孝、李世元、 吴连海、王国祥、梅熙、王召祜、吴少海、王祥、朱彬、王勇刚、王元昌、 于晨的、邓运清、高索、沈宇鹏、谯生有、丁祥、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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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3 3基本规定4 3.1一般规定4 3.2组织与管理6 3.3测量技术规定8 3.4观测标志及元器件12 3.5观测数据整理14 4路基...17 4.1一般规定17 4.2观测点布置17 4.3观测频次20 5桥涵....22 5.1一般规定22 5.2观测点布置22 5.3观测频次24 6隧道..27 6.1一般规定27 6.2观测点布置27 6.3观测频次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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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预测与评估30 7.1一般规定30 7.2判定标准30 7.3预测分析33 7.4沉降变形评估33 附录A变形观测点的埋设36 本规程用词说明39 《铁路工程沉降变形观测与评估技术规程》条文说明40
1总则
1.0.1为统一铁路工程建设期间沉降变形观测与评估的技术要 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合理确定轨道工程施工时 机,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和改建铁路工程沉降变形的观测与 评估。

1.0.3轨道工程施工前,应对铁路工程沉降和梁体徐变进行系统 的评估,确认工后沉降和梁体徐变符合轨道铺设条件。

轨道板(道 床板)铺设时如评估完成时间超过15d,应进行至少1次沉降观 测,由评估单位确认沉降无异常后方可进行轨道板(道床板) 铺设。

1.0.4静态验收前,严寒、寒冷地区季节性冻土和多年冻土地段 路基应根据冻胀观测成果确定路基冻胀影响段落并进行评价。

1.0.5建设各方应加强对沉降变形观测的管理工作,配备充足的 资源,确保沉降变形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1.0.6沉降变形观测所用仪器应检定或校准合格。

仪器设备的 检定、校准及维护,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铁路工程沉降变形观测与评估应积极采用可靠的新技术、 新设备、新方法。

1.0.8铁路工程建设期间的沉降变形观测应持续至静态验收,后 续需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点,按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移 交协议或其他规定执行。

1.0.9区域地面沉降地区应进行专项观测与评估。

1.0.10铁路工程沉降变形观测与评估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 合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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