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规划资源建[2025]375号 提高住宅品质.pdf

住宅区,建筑面积,方案,规划,设计,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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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件

沪规划资源建【2025]375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住宅 品质提升的规划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规划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住宅品质提升的规划资源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住宅 品质提升的规划资源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高质量发展和人民城市建设要求,提升城市居住环境和住宅设计品质,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推动新建和存量住宅的品质提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城市设计,打造富有活力的宜居社区

(一)强化设计引领

提升各类住宅区城市设计水平.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一江一河”滨水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城市核心功能区和新城、新市镇、乡村郊野地区的差异化发展目标,突出分类分区,着力强化空间布局优化、城市天际线、建筑风格、色彩、第五立面等城市设计要素牵引,因地制宜明确相关管控要求;充分发挥“三师联创”、“社区规划师”、“规划实施平台”等机制的作用,推进高水平设计覆盖和辐射带动作用.

针对高密度、高强度住宅区域,特别是城市公共中心和交通枢纽、涉及风貌保护和城市更新及相邻关系复杂、建筑物布局受特定条件限制等特定情形的地块,应通过城市设计优化研究和专

家论证,合理确定住宅开发容量和建筑高度等要求,预留多种建筑设计方案的可能性,协调好多地块之间的关系,保障区域整体空间品质,方案成果按程序纳入规划图则.

(二)完善城市界面

加强城市街坊、街区整体界面设计.统筹规划沿街住宅建筑的立面、高度、色彩、贴线率和连续度,鼓励周边式建筑布局;强化临街公共服务、慢行网络和开放空间,结合小区出入口或沿街设置便民超市零售、餐饮、娱乐等公共设施,在建筑前区形成丰富的睦邻交往空间、宜居生活氛围,促进地区活力、方便日常生活.

单一的住宅组团用地(Rr)地块在满足规划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配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基础上,鼓励沿城市生活性街道新增对外开放的文化、娱乐、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合同约定项目总面积的1%-3%,经评估审定后,签订补充合同并按规定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三)构建富有变化的城市天际线

综合考虑住宅区整体格局、沿街布局和相邻关系,在符合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等限制的情况下,统筹规划住宅区建筑布局和整体风格,着力构建高低错落的城市天际线和建筑群.沿道路转角、重点地区和城市设计重要节点,可局部提高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下高度提高不超过7米,50米

以上高度提高不超过11米.建筑高度局部提高的部分水平投影面积占该地块住宅标准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比例一般不大于30%.涉及高度调整通过实施深化予以落实.

(四)丰富建筑形态和整体效果

鼓励设计创新,强化工匠精神,避免简单重复,在建筑细部包括山墙、檐口、线脚、门窗、屋顶、阳台等重要部位增加多样性、有质感的细节设计,体现高品质生活的时代特征和文化底蕴.住宅区内同类同式样的高层建筑重复不宜超过三次.

对住宅建筑外立面采用干挂石材、金属、陶板或其他高品质材料,在申报图纸中提供设计详图,在施工阶段及时通知测绘单位进行跟测,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中明确饰面层建筑面积的,其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间距的起算点按照两幢建筑的外墙完成面为基准.

二、提升环境品质,营造有归属感的美好社区

(五)完善全龄友好的共享空间

为增进邻里交往,提供多样化生活场景.结合小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住宅底层、公共通道两侧等空间,鼓励提供快递收寄存、体育健身、老幼活动、文化艺术、生活市集、会客交流等邻里共享功能,倡导推动人人参与、开源社区、设计灯塔行动,形成开放、共享、创新、友好的场所空间,提升小区、街区温度.

多高层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风雨连廊用作通道、布置景观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净高不宜低于3米.架空层、风雨连廊等共享空间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不得出售.

(六)营造自然韧性美丽的生活环境

鼓励亲近自然、生态友好的住区绿化环境设计,强化海绵韧性理念,提升小区的雨水径流自然渗透率,通过坡地绿化、下沉庭园、立体绿化、屋顶花园等设计手法形成丰富的空间景观:利用建筑和小区的冗余空间、结构部件空间等,考虑生物多样性需求和栖息空间,营造生态自然小环境.改善设置于地下停车库、共享空间的自然通风、来光.下沉庭园地坪标高按地下室标高认定.

结合土方减量化,小区内部停车库可设置在半地下室、底层(仅限一层)架空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停车库上层另有公共需要增设架空层和风雨连廊,可按照上述第(五)点执行.建筑高度地坪起算点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加上0.3米.

为住宅小区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应结合绿化景观做好隐蔽处理,与小区建筑风貌相协调;单独设置、建成后按规定需移交政府指定部门、且不分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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