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主办
目录主编唐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姜成山夏海霞唐瑾(常务) 副主编 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公告 6编辑部主任 水利部关于2022-2023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 10欧阳珊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鱼类增殖站设计规范》等2项水利行编辑部副主任 业标准的公告 11唐忠辉赵洪涛 水利部关于公布2023年度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名单的通知 12编辑 水利部关于公布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13孔祥腾袁万鹏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韩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邵仲伟张瑜洪 通知 14王慧李卢祎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 17熊董林玥 20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3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28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 32水利部关于印发南四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 36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闸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39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42水利部关于明确汛期阶段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4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编辑、出版水利部公报编辑部 (2024-2030年)的通知 45联系电话(010) 邮编100053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认定2023年第二批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的通报 51印刷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 (010)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水早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指导意54设计制作王振航 见》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5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6号
《节约用水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4年3月9日
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总则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第三条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第四条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国家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强化科技创新对促进节水的支撑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第九条国家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促进形成自
第五条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编制全国节水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称国家用水定额).组织制定国家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地方用水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其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第十五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
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原业项目.
展早作农业.
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于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境、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对节水产品实施质量认证,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节水技术.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人建设项目总投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新建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已经建成的灌溉工程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第二十条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国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
禁止生产、销售列人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第二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节水标准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节水改造.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公布节水统计信息.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第三章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引业用水结构,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