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紧压茶 第4部分:康砖茶
Compressed tea-Part 4:Kang zhuan tea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GB/T9833紧压茶》分为以下9个部分:
一第1部分:花砖茶; 第2部分:黑砖茶:一第3部分:茯砖茶;-第4部分:康砖茶;第6部分:紧茶; 一第5部分:沱茶;一第7部分:金尖茶:一第8部分:米砖茶:一第9部分:青砖茶.
本部分是GB/T9833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9833.4-2002(紧压茶康砖茶》.与GB/T9833.4-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一将产品分为特制康砖和普通康砖两个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感官品质、理化指标要求;
一卫生指标采用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26130《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代替已废止的GB96791988(茶叶卫生标准》;
判定规则改为按第4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本部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四川省雅安茶厂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翁昆、杨秀芳、王庆、李朝贵、吴锡端、刘真华、梅宇、余栋刚、张亚围.
本部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紧压茶 第4部分:康砖茶
1范围
质期. GB/T9833的本部分规定了康砖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
本部分适用于以四川雅安及周边地区的做庄茶及金玉茶(晒青毛茶)为主要原料,经过毛茶整理、半成品拼配、蒸汽压制定型、干燥、成品包装等工艺过程制成的康砖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302茶取样GB/T8304茶水分测定GB/T8305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06茶总灰分测定GB/T9833.1-2013紧压茶第1部分:花砖茶GB/T23776茶叶感官审评方法GB26130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H/T1070茶叶包装通则 GH/T1071茶叶贮存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等级和实物样
康砖茶分为特制康砖和普通康砖两个等级.标准实物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五年更换一次.
4要求
4.1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应符合标准实物样,各等级感官品质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品质
项目 要 求特钢康砖 普通康砖外形 园角长方体,表面平整紧实,酒面明显,色泽园角长方体,表面尚平整,酒面育明量.色泽 棕褐油润,砖内无黑霉、白霉、青霉等霉菌 棕褐.砖内无黑霉、白霉、青霉等霉菌香气纯正、陈香显,汤色红亮,滋味醇厚,叶 香气较纯正,汤色红褐、商明,滋味醇和,叶内质 底棕褐稍花杂、带细梗 底棕褐花杂、带梗
4.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特制康砖 指标 普通康砖水分(质量分数)/% 16 0(计重水分14.0%)总灰分(质量分数)/% 7 57.0(其中长于30mm的 8 0(其中长于30 mm的茶梗(质量分数)/% 八 茶梗不得超过1.0%) 茶梗不得超过1.0%)非茶类夹杂物(质量分数)/% 0.2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28. 0 26.0注:采用计重水分换算茶砖的净含量.
4.3卫生指标
4.3.1 污染物限量按GB2762的规定执行.
4.3.2农药残留限量按GB2763和GB26130的规定执行.
4.4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感官品质
按GB/T23776的规定执行.
5.2理化指标
5.2.1水分按GB/T8304的规定执行.5.2.2总灰分按GB/T8306的规定执行.5.2.3茶梗按GB/T9833.1-2013附录A的规定执行.2
5.2.4非茶类夹杂物按GB/T9833.1-2013附录B的规定执行.5.2.5水浸出物按GB/T8305的规定执行.
5.3卫生指标
5.3.1污染物按GB2762的规定执行.5.3.2农药残留按GB2763和GB26130的规定执行.
5.4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计算按GB/T9833.1-2013附录C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抽样
6.1.1抽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6.1.2抽样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
6.2检验
6.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总灰分、茶梗、非茶类夹杂物、净含量.
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人时:b)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判定规则
按第4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4复验
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标患、标签
[2009]第123号令的规定. 产品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