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0114-20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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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114-2003
前言
本标准是关于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扩充与延拓的配套标准。

本次标准的修订版本代替GB/T10114-1988《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与GB/T10114-1988版本相比,本次标准的修订在内容方面的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格式编排按GB/T1.1-2000进行了修改: 一增加了前言、规范性引用文件、附录A: 原标准第2章"分类原则"的相关内容调整修改为第3章"定义”:原标准第3章"编码方法”及 4.1条代码结构”,原3.2、3.3条改为4.2条“编码方法”,原3.4、4.1、5.1、5.2和5.3条的内 容调整到4.3条“赋码规则”的内容之中:原第4章“代码编写格式的规定”中的4.2、4.4条改 为第5章”代码表格式”,并对格式的示例进行了修改:原5.4条改为第6章“标准的实施”; 某些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办事处”,本次标准修订将其按街道办事处同等对 待,合称街道(地区)办事处; 一原标准中所提及的政企合一单位,因其不属于行政区划的正式范畴,故本次修订未再将其列人 标准正文,而是在附录A中给出操作性建议。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民政部区划地名司、辽宁省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小林、刘植婷、史立武、刘盔飞、周千峰、周福东、李驭鹰、黄茹。

GB/T10114于1988年12月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GB/T 10114-2003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

依据本标准编制的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可作为GB/T2260的补充和延拓,与GB/T2260配合 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7027一2002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20001.3-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3定义 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 1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under counties 指镇、乡、民族乡。

注1:街道(地区)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地区>作为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涨出机关,其所辖区域在 本标准中按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案对待。

注2:某些省份设置的民族镇,在本标准中按镇来对待。

注3:苏木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在本标准中按乡来对待。

3. 2 行政区划专名administrative division specific terms 行政区划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行政区划实体的词。

3.3 行政区划通名administrative divisiongeneric terms 行政区划名称中用来区分行政区划实体类别的词。

4编码规则 4.1代码结构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分两段由九位数字构成,其结构如下: xxXxxxXXX 甜二集 第一段 4.2编码方法 4.2.1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第一段采用GB/T2260中的六位数字代码,表示县级及县级以上行
GB/T 10114-2003 政区划。

4.2.2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第二段采用系列序码,由三位数字构成,具体划分为: 001~099表示街道(地区) 100~199表示镇(民族镇) 200~399表示乡、民族乡、苏木 4.3赋码规则 4.3.1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和4.2.2列出的区划类型,统一排序后进行编码。

段应为三个数字0,用九位数字表示,以保证代码长度的一致性。

4.3.3当GB/T2260中的代码发生变更时,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所对应的第一段应作相应的改变。

4.3.4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所表示的行政区划,在其专名或驻地改变时,其代码不变:而当其隶属关 系或通名改变时,则须重新赋码。

4.3.5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所表示的行政区划被撤销或重新赋码后,原代码作废,作废代码不得再 赋予其他的行政区划,以保证代码的唯一性。

5代码表格式 5.1为使行政区划代码标准文本格式整齐统一,应按照GB/T2260、GB/T20001.3-2001和以下规 定的格式编写和印刷: 名称代码 ......... XX市 XX×X00000 市辖区X×××010 0. 0 ××区XXX×X×00 0 X×街道(或地区) I00XXXXXX .......... X×镇(或民族镇) XXIXXXXXX .......... XX乡(或民族乡、苏木) ........... X×市(县级) XXXXXX000 xX街道 XX×XXX001
..... XX镇(或民族镇)×X×××× 1×× ........ XX乡(或民族乡、苏木) XX×X××2×X ....... XX县××××××00 0 XX街道 X×××××0 0 1
..... XX镇(或民族镇) XXXXXX1XX ......... XX乡(或民族乡、苏木) XXXXXXXX ............
GB/T10114-2003 5.2在代码表中,行政区划名称应采用法定名称。

6标准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区域内的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 码,作为地方标准发布,并报本标准归口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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