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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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增加)
【危险作业罪】
处罚条款
构成条件
违法行为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数生设备、设施,或者算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 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台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造成后果
处罚条款
违法行为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处罚条款
造成后果
违法行为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