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40-2018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案卷的要求 4案卷档案袋、卷皮、卷盒格式 5案卷文书
图1档案袋外形尺寸 图2档案袋正面10 图3硬卷皮封面11 图4硬卷皮封面项目 图5硬卷皮卷脊项目13 图6卷盒外形 图7卷盒封面 图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目录 图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图10受案登记表 图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图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 图1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24 图14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25 图15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26 图16传唤证..27 图17谈话记录28 图18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62 图19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决定书30 图20领取车辆通知书31 图21未知名户体信息登记/撤销表 图2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告知书33 图2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4 图24道路交通事故证明35 图25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36 图26道路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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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0-2018 图27道路交通事故终止复核通知书 图28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复核意见 图29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图30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 图3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43 图3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图3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图34道路交通事调解记录
图36体处理通知书 图37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图3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图3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52
...54
图4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图46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 图47道路交通事故专家会商意见09...... 图48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 图49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63 图50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黏贴纸.64
GA 40-2018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与GA40-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 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的要求(见3.1.1); -删除了文书编号应填写在文书名称下居中位置的要求(见2008年版的4.1.3); 增加了案卷材料左侧装订,不掉页的要求(见3.3.2); 修改了案卷立卷时限要求(见3.4.1,2008年版的4.3.1): 修改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要求(见3.4.2,2008年版的4.3.2); 增加了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正卷、副卷的材料,以及正卷装订顺序(见3.4.3): 增加了遍究刑事责任移送起诉的案卷装订要求(见3.4.4): 增加了移送、移诉案卷的备份要求(见3.4.5): 增加了办理驾驶证吊销或复核案件时的立卷、归档要求(见3.4.6); 修改了案卷保管期限要求(见3.5.2、3.5.3.1、3.5.3.2,2008年版的4.5.2、4.5.3.1、4.5.3.2、4.5.3.3); 增加了案卷档案管理要求(见3.6); 修改了案卷题名的拟定方法(见4.4.5,2008年版的5.4.5); 修改了归档号的填写方法(见4.4.7,2008年版的5.4.7): 增加了(接受证据清单)》(见5.2.1); 增加了《笔录(用于模拟实验、辨认、提取等)》(见5.2.1); -增加了《调取证据通知书)(见5.2.1); 增加了(调取证据清单)(见5.2.1); 增加了(返还物品凭证)(见5.2.1); -增加了(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见5.2.1): 增加了《传唤证》(见5.2.1); 修改了《询间/讯间笔录)(见5.2.1,2008年版的6.2.1.11); 增加了(不准子重新检验鉴定决定书)(见5.2.1): 增加了《领取车辆通知书)(见5.2.1); 增加了(未知名户体信息登记/撤销表》(见5.2.1);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告知书3(见5.2.1)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终止复核通知书3(见5.2.1);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复核意见》(见5.2.1); 增加了(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见5.2.1): 修改了(听证文书)(见5.2.1.2008年版的6.2.1.27); 删除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见2008年版的6.2.1.14); 删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书》(见2008年版的6.2.1.15); 删除了《道路交通事故户体检验报告》(见2008年版的6.2.1.16): 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3(见5.2.1);
GA 40-2018 通知书3(见5.2.1) 修改了《行政复议文书》的内容(见5.2.1.2008年版的6.2.1.29); 增加了《解剖户体通知书3(见5.2.1):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见5.2.1): 增加了《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申请书)(见5.2.1): 增加了《不准予快速处理告知书(见5.2.1); 增加了《终止快速处理告知书)(见5.2.1); 增加了《不予受理告知书(给事后报案人)》(见5.2.1); 增加了《受案回执)(见5.2.2); 增加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见5.2.2); 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含三面照)(见5.2.2); 增加了犯零嫌疑人归案(抓获)情况的说明(见5.2.2):
增加了《提讯提解证)(见5.2.2): 增加了《变更建捕措施通知书)(副本)、(不子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见5.2.2); 增加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见5.2.2); 增加了《鉴定意见通知书3(见5.2.2); 删除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见2008年版的6.2.2.11): 删除了《审批表)(见2008年版的6.2.3.1); 删除了《报告书)(见2008年版的6.2.3.2); 增加了《呈请(保留事故现场、调取证据、补充勘查事故现场、检验鉴定、补充检验鉴定、延长检 验鉴定期限、重新检验鉴定、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扣留车辆、扣 押驾驶证、传唤证传唤、中止认定、模拟实验、补充调查、发布协查通报、录人全国机动车辑查布 控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终止伤人事故快速处理、事故调查 报告、集体研究意见、专家会商意见、事故认定/事故证明、撤销原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复核 意见、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解制户体、户体处理)报告书》(见5.2.3);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见5.2.3); 一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见5.2.3);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专家会商意见见5.2.3);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见5.2.3): 删除了(与损害赔偿调解有关的材料(如被抚养关系证明、户口证明等)》(见2008年版的 6.2.3,6) ± 增加了(责令通知书》(见5.2.3); 一增加了案卷文书字体要求(见5.3):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目录(见图8,2008年版的图8);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见图9,2008年版的图9); 修改了《受案登记表)(见图10,2008年版的图10);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勤查笔录(见图11,2008年版的图11); 修改了《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见图13.2008年版的图37); 修改了《谈话记录3(见图17.2008年版的图16);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见图23.2008年版的图20) IV
GA40-2018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图24,2008年版的图21);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见图25,2008年版的图22);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图26,2008年版的图23):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见图29.2008年版的图24):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见图31,2008年版的图26); 修改了《通路交通事故提害赔偿调解书》(见图32,2008年版的图27):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见图33.2008年版的图28);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见图34,2008年版的图29): 修改了《户体处理通知书)(见图36,2008年版的图30);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见图37,2008年版的图31); 修改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惠通知书》(见图49,2008年版的图36)。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 察总队、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平凡、张爱红、俞春俊、刘晓瑕、褚万里、唐剑军、杨成、彭文兵、郭丙福、赵冬、 李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40-1992、GA 40-2004、GA 4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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