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XXXXXXXXX
Peak power test methods for traction battery of electric vehicle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欣旺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浙江极氮汽车研 究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亿纬动力有限公司、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天津力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常州)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云风玲、柳邵辉、方彦彦、郝维健、王芳、侯、苏育专、邓杰、牛萍健、王萍、靳国强、黄倩、刘三兵、陈斯良、何巍、王高武、俞程、张俊英、杜智、栗敬敬、张佐伟、俞程、苏忠、王炜娜、廖丰行、王静、辛旭、刘震、杨思文、龚明光、李召阳、张云飞、林墩.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峰值功率试验方法
1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模块峰值功率的测试.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峰值功率试验方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文件.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额定容量rated capacity
以制造商规定的条件测得的并由制造商申明的电池单体、模块的容量值.注:额定容量通常用安时(Ah)或毫安时(mAh)来表示.[来源:GB38031-2020 3.7,有修改]
3. 2
峰值功率peakpower
蓄电池单体或模块在规定的温度、SOC、工作电压范围下,在一定时间内脉冲充/放电能达到的最大功率.
3.3
荷电状态 state-of-charge
蓄电池单体、蓄电池模块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放电条件可以释放的容量占实际容量的百分比.[来源:GB38031-2020 3.9,有修改]
3. 4
开路电压open-circuit voltage
蓄电池充/放电电流为零且处于稳定状态时的电压.
4缩略语和符号
4.1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FS:满量程(fullscale)OCV:开路电压(open circuit voltage)SOC:荷电状态(state of charge)
4.2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b:3小时率放电电流(A),其数值等于额定容量值的1/3.C:3小时率室温放电容量(Ah).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5.1.1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室温(25℃土2℃),相对湿度为10%~90%,大气压力为86kPa~106kPa 的环境中进行.
5.1.2测量装置准确度的要求如下:a)温度测量装置:±1C:b)时间测量装置:土0.1s;d电压测量装置:±0.05%FS. c)电流测量装置:±0.05%FS:
5.1.3除在某些具体测试项目中另有说明,否则测试数据(如时间、温度、电流和电压等)的记录间隔应不大于10s.
5.1.4试验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操作文件、电气接口部件、通讯协议等,以及试验开启及终止的条件, 以保证整个试验过程的安全.
5.1.5蓄电池放电电流符号为正,充电电流符号为负.
5.1.6测试目标环境温度改变时,在进行测试前蓄电池应在目标环境温度下静置12h完成环境适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提前结束:
5.1.7试验及数据处理过程中,蓄电池室温放电容量(见5.5)作为SOC计算的依据.
5.1.8调整SOC的试验目标值n%的方法:样品初始S0C状态为m%(m>n),恒流放电电流数值为1/3C,放电时间为r,按照公式(1)计算得到,或者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方法调整SOC.每次S0C调整 后,新的测试开始前应至少静置30min.
100
式中:
{-放电时间,单位为小时(h): 目标SOC的百分数值:m-初始SOC的百分数值.
5.1.9蓄电池样品正负极极耳与通道线接触电阻均不大于0.1mΩ.
5.2试验准备
5.2.1检查待测样品外观、极性,待测样品外观应无变形及裂纹,表面应无毛刺、干燥、无外伤、无 污物,端子极性标识应正确、清晰.5.2.2测试平台保证测试参数和条件按照5.1要求进行,并保证蓄电池单体或蓄电池模块工作在合理的限值之内,这些限值由蓄电池单体或蓄电池模块通过测试线传输至测试平台:5.2.3蓄电池单体或蓄电池模块在测试过程中,通过测试线和测试平台通讯,将蓄电池状态参数和工 作限值实时传输给测试平台,再由测试平台根据蓄电池状态和工作限值控制测试过程:5.2.4测试平台检测蓄电池单体或蓄电池模块的电流、电压、容量、温度等参数,并将这些数据作为检测结果和判定依据.
5.3预处理
5.3.1正式测试开始前,蓄电池单体或蓄电池模块需要先进行预处理循环,以确保测试时试验对象的性能处于激活和稳定的状态.步骤如下:
a)以不小于1五的电流或按照制造商推荐的充电方法充电至制造商规定的充电截止条件:b)静置30min或制造商规定的时间: c)以制造商规定的且不小于1的电流放电至制造商规定的放电截止条件:d)静置30min或制造商规定的时间:e)重复步骤a)-d)5次,当连续3次试验结果的极差小于额定容量的3%,可提前结束试验.
5.3.2除在某些具体测试项目中另有说明,否则若预处理循环完成并充满电后和一个新的测试项目之间时间间隔大于24h,则需要重新进行一次标准充电:使用不小于1五的电流充电至制造商规定的充电 截止条件或按照制造商推荐的充电方法充电,静置30min(或制造商提供的静置时间).
5.4标准充电
5.4.1蓄电池单体充电方法
室温下,蓄电池单体先以制造商规定且不小于1的电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静置30min(或制造商提供的不大于1h的静置时间),然后按制造商提供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充电后静置30min(或制造 商提供的不大于1h的静置时间).
若制造商未确定充电方法,则可依据以下方法充电:
以15的电流恒流充电至制造商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15/,时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30min(或制造商规定的不大于1h的静置时间).
5.4.2蓄电池模块充电方法
室温下,蓄电池模块先以1/的电流放电至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放电终止电压.静置30min(或制造商提供的静置时间),然后按制造商提供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
若制造商未提供充电方法,则依据以下方法充电:
以1I恒流充电至任一蓄电池单体达到截止电压,搁置5min(或制造商提供的静置时间),再采用0.15I恒流充电至任一蓄电池单体达到截止电压,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30min(或制造商提供的静置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