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 的通知
建标[2014]7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服务站投资决策和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社区服务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社区服务站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农村社区服务站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具备组织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向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做到规模适度、配置合理、功能多元、经济实用.
第六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应纳人所在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宜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老年人日间照料、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发挥社区综合服务效益,增强服务功能.
第八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构成
第九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应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和场地.
第十条城市社区服务站房屋建筑应由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构成.
第十一条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宜由服务厅、调解室、警务室、计划生育服务室、社会工作室、慈善物品保管室、社区办公室、辅助用房构成.
第十二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居民活动用房宜由居民议事室、社会组织活动室、文体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多功能室及公共卫生间构成.
第十三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弱电等建筑设备.
第十四条城市社区服务站的场地宜包括室外活动场地、绿地、道路、停车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可参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章建设规模
第十五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的确定应以社区常住人口数量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按社区常住人口数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规模分类及其房屋建筑面积
类别 社区常住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m²一类 6000~9000 800~1000二类 (不含) 600~800三类 3000人以下(不含) 600
注:表列房屋屋建筑面积与社区常住人口数相对应、人口数在范围中间采用插入法计算:社区常住人口900人以上的大型社区房屋建筑面积按不超过一类标准上限的30%控制.
第十七条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应分别确定,居民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第十八条城市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使用面积宜参照表2所列比例确定.
表2社区工作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服务厅 15.5 15.7 16.1调解室 1.7 2.1 2.9警务室 3.5 3.5 3.6计划生育服务室 3.5 3.5 4.3社会工作室 3.5 3.1 3.6慈善物品保管室 3.5 3.56.9 7.3 4.3社区办公室 8.6辅助用房 3.5 4.2 4.3合计 41.6 42.9 47.7
2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注:1表中所列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但用房面积调整范围不应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