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演艺新空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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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演艺新空间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多场景多业态演艺新空间,丰富演艺内容,规范演艺新空间运营管理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演艺新空间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消防监督检查、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认定、运营管理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从事演艺新空间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演艺市场繁荣发展. 第四条 鼓励演艺新空间在演出场景、剧目制作、表演形式、观演关系、演出体验、内容供给、消费业态等方面开展业务创新,打造演艺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品牌,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创新,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文化需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演艺新空间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能承担监管职责. (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演艺新空间认定和管理;组织推动演艺新空间品质提升;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支持宣传推广,加强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对演艺新空间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 (三)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审批权限负责做好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工作,做好演艺新空间演出内容审查,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六条 演艺新空间是指以营业性演出为主营业务、以沉浸式、互动式营业性演出内容为呈现方式的演出场所,包括脱口秀演艺新空间、沉浸(环境)式演艺新空间、现场音乐表演(LiveHouse)新空间等类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非传统剧场; (二)在相关室内空间开办(相关室内空间包括公共文化设施、产业园区、宾馆饭店、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旅游景区及景点等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域); (三)以沉浸式、互动式演出内容为呈现方式; (四)其他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新型演艺场所.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场所: (一)脱口秀演艺:以即兴表演(脱口秀、相声等)为核心,演员在独立舞台表演,观众座位相对集中,以驻场演出为主的固定表演场所. (二)沉浸(环境)式剧场:以沉浸式(环境)戏剧为核心,通过演员表演、互动参与、场景设计、技术应用等方式使观众沉浸其中,装修根据演艺主题布置,舞台呈开放式,观演座位分散布置,以驻场演出为主的固定表演场所. (三)现场音乐表演(LiveHouse):为音乐人和乐队提供演出的中小型现场演出空间,没有设置固定座位或固定座位较少,以巡演为主的固定表演场所. 第七条 演艺新空间设置应符合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规范标准,依法从事各项经营活动. 第八条 从事演艺新空间运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营业性演出经营范围; (三)应为固定场地;现场音乐表演(LiveHouse)原则上单个展演厅室不大于500平方米.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演艺新空间不得设置在以下区域: (一)违法建筑内; (二)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以下地下空间; (三)工业建筑、住宅性质房产区域内.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条 演艺新空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程序; (二)建筑面积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第十一条 演艺新空间作为新型营业性演出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二条 演艺新空间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 在演艺新空间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艺新空间申报演出,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取演出场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演出场所《营业执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资料. 第十四条 经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可委托演出相关行业组织,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演艺场所,开展演艺新空间认定. 第五章 内容管理 第十五条 演艺新空间演出活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演艺新空间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在场所内举办的演出活动进行内容审核,确保演出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十七条 深圳市及各区文化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演艺新空间演出内容的审查,可聘请有关专家承担演出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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