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670.26-2017部分代替GB/T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Part 26:Chronic toxicity study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GB/T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霍恩氏法;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序贯法; 第4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概率单位法: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第6部分:急性吸人毒性试验:一第7部分: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第8部分:急性眼刺激性/离蚀性试验; 一第9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一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2部分:短期重复吸人染毒(28天)毒性试验;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一第14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第15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简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一第1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17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8部分: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第1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2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第2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第2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DNA报害与修复/程序外DNA合成试验; 第23部分:致畸试验;第24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第25部分: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本部分为GB/T15670的第26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部分代替GB/T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本部分与GB/T15670-1995的慢性毒性试验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和调整了总体结构和编排格式:一修改了对实验动物的要求(见6.2.2,1995年版的18.3.3); 一修改了对受试物的要求(见6.1,1995年版的18.6);
一增加了一些章节内容(见第1章、第2章、第3章、第5章、6.2.3、6.5.3、第7章和第8章);
GB/T 15670.26-2017
修改了染毒途径(见6.4,1995年版的18.5).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捷、陶传江、李增刚、宋宏字、张丽英、曲亮.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
1范围
GB/T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慢性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慢性毒性试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25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慢性毒性chronic toxicity
动物在正常生命周期的大部分时间内反复接触受试物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3.2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
高剂量或浓度.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能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
3.3
现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westobservedadverseeffeet level;LOAEL
量或浓度.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低剂
3.4
靶器官target organ
受试物引起机体出现显著毒性效应的器官.
4试验目的
通过一定途径长期反复给予实验动物不同剂量的受试物,观察实验动物的慢性毒性效应、严重程度、靶器官和损害的可逆性,确定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AEL)和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 平(LOAEL)),为拟定人类接触该农药的每日允许摄人量(ADI)提供依据.
5试验概述
实验动物在正常生命周期的大部分时间内反复经口、经皮或经呼吸道给予不同剂量的受试物,染毒
GB/T 15670.26-2017
标、组织病理学检查指标等的测定,以闽明受试物的慢性毒性. 期间每天观察动物各种体征,定期称量体重和摄食量,并进行眼科、血液生化指标、血液学指标、尿液指
6试验方法
6.1受试物
开始试验前应有足够数量的受试物,应使用同一批生产的受试物.如不能提供足够量的受试物,不同批次受试物的含量等要一致.
如果将受试物掺人饲料或饮水给予,要将受试物与水或饲料混匀并保证该受试物配制的稳定性,应测定受试物在饲料或饮水中的含量或浓度、稳定性和均一性.浓度应在理论浓度的土15%以内.
经皮和经呼吸道吸入途径染毒,常以原药形式染毒,如制备困难可加入赋形剂,但应考虑其毒性和刺激性,对经皮染毒还应考虑赋形剂对皮肤通透性的影响.
6.2实验动物
6.2.1种属和等级
为无特定病原体动物(specific pathogen-free animal,SPF). 慢性毒性试验可选用大鼠、小鼠等,首选大鼠,使用其他动物应说明理由.酷齿类实验动物等级应
6.2.2性别、年龄、数量和试验期限
试验应使用雌、雄两种性别的动物.断乳后的健康动物,喘齿类动物周龄为4周~6周.动物购买少于100只,雌雄各半,应在26周、52周和78周各剂量组计划解剖20只(雌雄各半).小鼠慢性毒性 后于试验前适应环境5d~7d,适应期应进行检疫观察.大鼠慢性毒性试验期限为104周,每组动物不试验进行78周,每组动物不少于80只,雌雄各半,应在26周、52周各剂量组计划解剖20只(雌雄各半).试验开始时每组动物体重差异不超过同性别平均体重的士20%.试验结束时各剂量组每种性别的动物能满足统计学要求(暗齿类动物每组每性别动物应不少于10只).
6.2.3饲养环境设施条件
本试验应在屏障系统内(barriersystem)进行.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应符合GB14925对相应等级动物的规定.
每一房间只能饲养一种动物,每一房间只供一种受试物试验用(除非有证据表明不同受试物对动物无影响),也应考虑受试物对对照组动物的影响.
笼具等物品应便于消毒和清洁,约每两周更换一次,应避免使用消毒剂和农药等,特别是与动物有密切接触的部位更应注意.
饲料应满足动物营养需要,应定期分析饲料营养成分.
如果受试物的毒性较低,则加入饲料的受试物比例较大,应注意混入饲料中的受试物不应超过5%,否则会对动物正常营养产生影响.
饮水应不含对试验有影响的污染物,应该对水质进行监测.饮水系统应定期消毒.
6.3剂量及分组
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及一个相应的对照组.剂量选择可参考急性毒性、短期重复染毒毒性、亚慢性毒性和代谢研究等资料确定.剂量设计的原则为:
a)高剂量组:高剂量组动物可以出现某些较轻或较明显的毒性反应,个别动物可能死亡,高剂量
组剂量设计不大于1000mg/kg体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