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711-2018 代替GB/T15711-1995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 塔形发纹酸浸法
Inspection of non-metallic inclusions of steelEtching test method of tower sample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15711-1995《钢材塔形发纹酸浸检验方法》.本标准与GB/T15711-1995相比,主要技术内容改变如下:标准名称改为:《钢中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塔形发纹酸浸法》; 一增加了引用数值修约标准,并增加相关规定(见第2章,5.2):一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条款,增加发纹定义(见第3章);修改了取样数量,由”如无明确规定时,建议取三个试样”修改为建议取一个试样(见4.2,1995一增加钢板检验的规定,扁钢及钢板的取样位置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见4.3): 版3.2);一增加台阶长度可按L=60mm,L=72mm,L=90mm取样的规定(见表1脚注);增加对发纹检验的说明(见第5章);增加发纹的起算长度如产品标准未规定按2mm起算的规定(见6.2);增加在试样检验面的同一条直线上如有两条发纹,其距离小于0.6mm长度时,则以一条发纹 计算规定(见6.3);"增加了根据需方要求填写检验报告的规定(见第7章).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戈、刘言军、刘文贺、程字、乘燕、颜丞铭.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57111995.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 塔形发纹酸浸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塔形发纹酸浸法检验钢中非金属夹杂物试样的选取与制备、发纹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表示和评定及试验报告等.
数量、长度和分布,其他产品或规格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边长或厚度16mm~150mm钢材的塔形试样通过酸浸法检验钢材中的发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226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在加工变形过程中沿锻轧方向延伸所形成的条纹.
4试样的选取与制备
4.1取样方法
4.1.1本标准采用塔形试样.除产品标准或专门协议另有规定外,钢材塔形发纹检验的适用尺寸为直 径、边长或厚度16mm~150mm,经供需双方协商,可检验其他产品和规格.4.1.2试样自交货状态的钢材(或钢还)上截取.4.1.3试样应在冷状态下切取,可使用热锯、冷锯、火焰切割、剪切等方法截取,试样加工时应去除由于取样造成的变形和热影响区.
4.2取样数量及部位
取样数量及部位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或专门协议规定.产品标准如无规定,建议在交货状态钢材上任取1个试样.
4.3试样制备
4.3.1方钢或圆钢试样的检验面如图1;扁钢或钢板试样的检验面如图2,具体取样和制样方法由供需
双方协商确定.
说明:
D 钢材直径或边长:L 一每级台阶的长度:D-第1阶标,0 90D;D 第3阶移,0 60D D:-第2阶标,0 75D;
图1方钢或圆钢塔形试样
单位为毫米
说明:
肩钢或钢板厚度;L 每级台阶的长度:T-第1阶梯,0 90T; T-第2阶梯,0.75T;T;-第3阶梯0.607.
图2扁钢或钢板塔形试样
4.3.2塔形试样的尺寸如表1所示.直径、边长或厚度>150mm,由供需双方协商试样尺寸.
表1塔形试样尺寸
单位为毫米
阶梯序号 各阶标尺寸,D(T,) 长度,L1 (0606° 502 0 75D(0 757) 50
表1(续)
单位为毫米
阶标序号 各阶梯尺寸,D(T) 长度L"3 0 60D(0 607) 50注:D-圆钢直径、方钢边长:T--扇钢或钢板厚度.经供需双方协商,可按阶梯长度L=60mm:L;=72mm;L=90mm.
4.3.3试样加工应采用合理的切前工艺,防止产生过热现象,试样加工后的表面粗糙度Ra≤1.6μm.
4.3.4试样表面酸蚀按GB/T226的规定.
5发纹检验方法
大镜进行检验.
注:检验时应注意发纹是非金属夹杂物条纹,要与酸浸后的偏析线和疏松条带区分开后者不计入检验结果.
5.2检测和检验结果应符合GB/T8170的规定,数值修约到个位.
6检验结果的表示和评定
6.1发纹的检验结果应包括:
a)每个阶梯上发纹的条数; b)每个阶梯上发纹的总长度,单位为毫米(mm):c)每个试样上发纹总条数;d)每个试样上发纹总长度,单位为毫米(mm);e)每个试样上发纹的最大长度,单位为毫米(mm).
6.2发纹的起算长度,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或专门协议规定,未注明时按2mm起算.
6.3在试样检验面的同一条直线上如有两条发纹,且其间距小于0.6mm时,按一条发纹计算,此时发纹长度包括间距长度.如产品标准或专门协议有规定,应按产品标准规定.
7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a)本标准编号;b)钢号、炉号、规格及试样号:c)检验结果; d)检验报告编号、日期及检验者;e)根据需方要求填写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