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24-2008代替 GB 17924-1999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tandards on products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为了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实施,指导编写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面制定.
本标准借鉴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TRIPS)和欧显及法国等成员国制定的保护原产地命名及地理指示法规.
本标准代替GB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本标准与GB17924-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将强制性标准修改为推荐性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改相关定义和表述:本原则”并对内容进行调整:一修改了对专用标志的规定. 将原标准的第5章、第6章、第7章进行合并改为"通用要求”并对内容进行调整;
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伟、张雯、黄曼雪、张秀春.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基本原则、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制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地理标志产品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a)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b)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4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基本原则
4.1应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4.2产品的品质、特色和声誉应能体现产地的自然属性和人文因素,并具有稳定的质量,历史悠久,风味独特,享有盛名.4.3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除应符合GB/T1.2的规定外,还应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特内容, 定的品种、特定的种(养)植技术、特殊的加工工艺、产品技术指标等与地理标志产品独特品质有关的
5通用要求
5.1标准名称
前缓.
5.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区域,并附相应地域图.
5.3自然环境
应规定适宜产出具有特定品质产品的保护区域的自然环境,如独特的地理环境、气候、土壤、水质等.
5.4原料
5.4.1应规定适制地理标志产品的动、植物品种.5.4.2应规定与产品独特品质有关的特殊原料的来源,必要时应规定原料的产地、感官特性、理化指标和安全卫生指标.
5.5种植(养殖)技术
应规定与产品独特品质有关的种植(养殖)技术要求,如选种、栽培、田间管理、施肥与农药、采摘、原材料处理和贮存等,
5.6工艺
5.6.1应规定产品独特的加工工艺,必要时应规定关键工艺和关键设备. 5.6.2应规定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7.1应规定产品的感官特性、理化指标、安全卫生指标、试验方法及有关限制性条款.5.7.2可规定产品的特异性指标.
5.8标签
地,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标注的内容.
5.9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的规定,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