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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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37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1991]价费字424号《关于明确从建设项目投资中取费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对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其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负责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施行.
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一册)(1992年修订本),是各有关部门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颁发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修订的,现予公布执行.原《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二册)继续有效.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电力、煤炭、邮电行业)系试行办法,经审查,同意按此执行,在执行中应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使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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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及县以下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任务,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以0.85-0.9的系数收费.
五、经济特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除外)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七、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勘察设计费.
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取费标准》(修订本)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一册、第三册同时废止;过去的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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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
总说明
一、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是工程勘察单位与委托任务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收取勘察费的依据.
二、本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工程勘察单位承担任务的工程性质,分别执行本标准中有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各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单位、审查部门和建设银行等单位应该据此掌握并监督执行.
三、本收费标准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通用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各行业;第二部分为专业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各专业部门.
四、本收费标准中所列工作量均为考虑合理施工损耗的定额工作量,除本标准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差异而调整.
五、本收费标准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勘察作业、整理资 料、编制成果报告、绘制图表、计算、审核、描晒印制、装订、提出正式成果资料等全部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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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收费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地下障碍物拆除、占地补偿、运输等费用. 1.工程勘察过程中发生的施工准备、场地平整、供水、供电、道路修筑、临时设施、青苗赔偿、地上
2.勘察作业所必需的、由委托方负责办理的各项手续及费用.
3.勘察单位自备交通工具的油料、维修、运输等费用.
4.本标准未包括的特殊勘察项目,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本收费标准均按陆地常规勘察方法制定,采用航空勘察、水上勘察等特殊方法时,按本标准有关章节规定执行或另行协商确定.
八、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地市以上所属勘察单位承担国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收费,县及县以下所属勘察单位,承担任务时,按本收费标准乘以0.85-0.9的系数计费.经济特区工程勘察收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除外),可实行市场调节,由勘察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勘察收费标准,由勘察方与委托方共同协商确定.
九、本收费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其勘察收费由勘察单位与委托单位参照本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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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一册)(1992年修订本)
总说明
一、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是工程设计单位与委托任务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收取设计费的依据.
二、本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任务的工程性质,分别执行本标准中有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各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审查部门和建设银行等单位应该据此掌握并监督执行.
三、本收费标准共分三册.第一册包括:石油、钢铁、黄金、有色冶金、建材、机械、化工与石化、医药、纺织、轻工、交通、广播电视、商业、粮食、林业、民用建筑、市政、水利水电、人防、铁道等二十一个行业;第二册包括:核工业、航空、电子、兵器、船舶、航天等六个行业(84年本);第三册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本,包括煤炭、电力、邮电三个行业.
四、本收费标准是依据各行业合理设计周期、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常用设计方案、典型工程规模、设计人员平均先进水平等条件制定的.
五、本收费标准的工作内容均包括:
1.初步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工程概算、设计技术经济分析).
2.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施工图纸、材料明细表、施工图预算)、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参加工程试车考核及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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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的工作内容:
1.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
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3.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设备的设计费.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由于行业特点不同,非标准设备设计的范围,由各行业分别作出规定.
4.软件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序等编制费用.行业有软件编制收费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软件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并考虑编制软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
5.除以上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例如单独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翻译、电算等,其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或工程设计单位另行制订.
七、如果只委托做工艺设计或土建及公用工程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计算收费.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
本收费标准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是按新建项目设计考虑的,如果是扩建项目,除行业有明确规定者外,可按同类新建项目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设计技术复杂程度,可乘以1.2-1.4的系数计算收费.
需要进行地震设防的项目,按定额计算时,根据设计工作量增加的情况,可乘以不超过1.2的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