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 方标 准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Part 2:Storage site of dangerous material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1范围 前言.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建设原则6工程程序 5系统的设计与施工7系统检测8系统验收9运行维护
前言
DB33/T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一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一一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一一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一一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一一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一一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一一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一一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一一第9部分:旅馆业:一一第10部分:学校:一一第11部分:医院:一一第12部分:住宅小区: 一一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T768的第2部分.
本部分及条款均为推荐性条款:4.6表1中“应设”、“宜设”均为推荐性配置要求.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浙江京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信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东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主要起草人:凌繁荣、焦庆春、股崇杰、林捷、包宇斌、曹克服、凌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制性地方标准精简整合的要求(国办发【2016】3号),本标准由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详见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7】5号.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病菌等危险物品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348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Z/T 208 GA/T 75 基于危险指数的放射源分类 安全防范系统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DB33/T 334 安全防范系统DB33/T629(部分)跨区城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危险物品dangerous material
特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病菌等危险物品.
3.2
易燃易爆物品inflammable andexplosive material
民用爆炸物品和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易爆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3.3
剧毒物品extremely poisonousmaterial
少数侵入机体,短时间内即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物质.
3.4
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material
物质. 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活度浓度和放射性总活度都分别超过GB11806-2004第5.1~第5.2.5规定值的
3.5
病菌zym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