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9957-2005
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Yangchen lake Chinese mitten cra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而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文怡、许健儿、凌志纯、王友俊、杨维龙.
地理标志产品阳澄湖大闸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阳澄湖大闸蟹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阳澄湖大间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3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4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5009.6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17924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阳澄湖大间的产地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国家质检总局[2005]71号公告),即江苏省苏州市内自然形成的阳澄湖水域,区域范围见附录A.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文适用于本标准.
4. 1
阳澄湖大闸蟹Yangchen lake Chinese mitten crab(Eriocheir sinensis Milne-Edwards)
sinensis Milne-Edwards)的活体. 在本标准第3章规定范围内自然生长或网围养成,其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中华绒整蟹(Eriacheir
5要求
5.1环境条件
1.5m~2.0m,透明度40cm以上,水流平缓,年内水位落差≤150cm,湖底平坦,底质硬,沉积物厚度 水质清新无污染,符合GB11607规定,其中,pH7.5~8.5,溶解氧稳定在5mg/L以上,水深500g/m²,覆盖率≥40%;底椭动物生物量>100 g/m².
5.2蟹种
亲本为长江水系中华绒整蟹,由长江水域自然生长或从国家原种场及阳澄湖亲本基地选育而成;大80只/kg~200只/kg,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眼幼体经由定点的中华绒整蟹育苗场繁育而成;一龄蟹种由阳澄湖水域的蟹种培育基地培育成规格为
5.3饲养周期
在阳澄湖中连续饲养周期不低于6个月.
5.4感官特征
力,反应敏捷. 头胸甲明显隆起,甲壳坚硬,青背白肚,金爪黄毛,双整强健,八足齐全:蟹体厚实,腿长爪尖,活动有
5.5可数与可量指标
5.5.1可数指标
阳澄湖大间蟹按个体重的不同分成特级、一级、二级.可数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可数指标
项 日 个体重/g 畸形率/(%) 损伤率/(%)≥200特级 雌量 >150雄量 150~200一级 雌量 125~150二级 125~150100~125
5.5.2可量指标
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聚体可食部分占体重的百分比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可量指标
蟹体可食部分占体重的百分比项 日肝脏/(%> 6 3 7.9肌肉/(%) 23 6 24 2性腺/(%) A 2.2 6 5
5.6理化指标
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聚体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理化指标
粗蛋白/(%) 项 日 维粗脂肪/(%) > 15 4 7 1 15 1 9 5灰分/(%) 1.8 1 6水分/(%) 70 0 65 0
5.7卫生指标
应符合GB2733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特征目测检查.
6.2.1可数指标目测、称重、计数,取其算术平均值.
6.2.2可量指标
取可食部分,用感量不低于0.01g天平分类称重、计算,取其算术平均值.
6.3理化指标
6.3.1水分按GB/T5009.3规定执行.6.3.2灰分按GB/T5009.4规定执行.6.3.3粗蛋白按GB/T5009.5规定执行. 6.3.4粗脂肪按GB/T5009.6规定执行.
6.4卫生指标按GB2733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组批同一时间、同一来源的阳澄湖大闸蟹为一个检验批.
7.2抽样
随机抽样,抽样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抽样量
批数量/kg 抽样量/只2 000 50
7.3检验
7.3.1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水检验和型式检验.
7.3.2出水检验
出水检验应在出水半小时后逐个进行,检验项目为感官特征、畸形率、损伤率.
7.3.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a)正常养殖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b)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4判定规则
7.4.1检验指标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7.4.3除卫生指标外的其他指标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有一 7.4.2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项指标不合格,可降级或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