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0169-2015 代替GB/T 201692006
Mixed rare earth oxide of ion-absorpted type rare earth or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与GB/T20169-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增加了字符牌号(见第3章);将八个牌号合并成五个牌号(见第3章):-单列全部牌号中YO;指标(见表1): La:O一删除牌号中 REO 指标(见2006版表1);修改各牌号中 Nd O 指标为PrONdO合量指标(见表1);Sm:O Gd;O REO修改各牌号中 REO 为SmOGdO合量指标(见表1);修改各牌号中非稀土杂质AlO量,由1.2%修改为1.5%(见表1);-增加了各牌号对灼减的考核指标(见表1). 增加了各牌号对非稀土杂质SiO的考核指标(见表1):
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以离子吸附型稀土矿为原料,经化学法制得的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主要用作分组稀土富集物或分离单一稀土化合物的原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2690.2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重量法测定稀土氧化物中灼减量
GB/T12690.3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重量法测定稀土氧化物中水分量
GB/T16484.12氯化稀土、碳酸稀土化学分析方法第12部分:硫酸根量的测定
GB/T17803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18882.1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化学分析方法十五个稀土元素氧化物配分量的测定
GB/T18882.2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化学分析方法三氧化二铝量的测定
3要求
3.1产品分类
规定. 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按化学成分分为五个牌号,其牌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17803的
3.2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1
字养牌号 REM-00-92A|REM-00-92B|REM-00-92CREM-00-92D REM-00-92E对应原数字牌号 191012A 191012B 191012C 191012D 191012EREO,不小于 YO不小于 92 55 92 45 92 30 92 18 92(Pr O NdO )不小于 8 10 15 25 35 7化学 其他稀 EuO,不小于 0 6 0 8 0 4成分 物组分 土氧化 TbO;、不小于 1 2 0 7 0 6 0 3喜前) 分数) Dy:O不小于 7 5 6 5 4.5 3.5 1.8/% (Sm;(0 Gd;O;) 不大于 10 13 15 13 10非稀土 ALO 不大于 1 5 1 5 1 5 1 5 1.5杂质 S0; 不大于 1 5 1 5 1.5 1 5 1 5SO ²- 不大于 2 2 2 2 2灼减(质量分数)/% 水分(质量分数)/% 不大于 不大于 1 1 1.5 1 1.5 1 1 5 1注:表内化学成分均为去除水分后灼减前检测所得. 1 5 1 5
3.3外观质量
3.3.1产品根据稀土配分不同呈淡黄色或褐黄色粉末.
3.3.2产品应洁净,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
4.1.1稀土总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4.1.2氧化铝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882.2的规定进行.4.1.3水分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3的规定进行. 4.1.4灼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2的规定进行.4.1.5硫酸根(SO)的分析方法按GB/T16484.12的规定进行,二氧化硅(SiO)的分析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4.1.6稀土氧化物组分含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T18882.1的规定进行.
4.2数值修约
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3外观质量
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检查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验收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试样所需量,立即装入清洁干燥的试样袋(瓶)中封口.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的规定进行.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50g.混合均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
表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101~150 >100取样件(袋)数 全部 5 20 (袋)数的20% 只进不舍取整数 (装)数的30%只进不舍取整数
5.5检验结果判断
5.5.1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如仍有任一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每件(袋)外注明:
a)供方名称;c)批号; b)产品名称、牌号:d)净重、毛重;e)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