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494-2008大豆膳食纤维粉.pdf

卫生指标,标准化,标签,检验,食品卫生,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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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2494-2008

大豆膳食纤维粉

Soy dietary fiber powder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工业学院、华中农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良忠、潘思轶、何东平、张世宏.

大豆膳食纤维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膳食纤维粉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以及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大豆膳食纤维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4789.1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4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88食物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7109粮食销售包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大豆膳食纤维粉soy dietary fiber powder

大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豆皮和大豆渣,经提纯、分离、干燥、粉碎(全部通过孔径0.15mm筛)等处理而成的产品.

3. 2

可溶性膳食纤维soluble dietary fiber

溶于温水或热水的膳食纤维.

3. 4

总膳食纤维含量the contentof total dietary fiber

可溶性和非可溶性膳食纤维的质量占样品的质量分数.

3.5

色泽colour

膳食纤维粉本身带有的颜色和光泽.

4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

4.1质量要求

大豆膳食纤维粉以总膳食纤维为定等指标,质量指标见表1.

表1大豆膳食奸维粉质量要求

项 目 一级 质量指标 二级 三级总腾食纤维/% >80 >60 ≥40可溶性腊食纤维/% ≥10 >5水分/% <10放分/% 公色泽 谈黄色或乳白色粉末气味、滋味 具有大豆膳食纤维粉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4.2卫生指标 大豆膳食纤维粉卫生指标见表2. 表2卫生指标 项 目 指标菌落总数/(CFU/g) 大肠菌群/(MPN/100g) ≤30 000霉菌和醒母/(CFU/g) 《90 ≤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总/(mg/kg) ≤0.5错/(mg/kg) ≤1 0 4.3添加剂限制 大豆膳食纤维粉不得添加香精、香料、色素.添加其他食品添加剂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5检验方法 5.2总膳食纤维:按GB/T5009.88规定的方法测定. 5.1水分: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灰分:按GB/T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总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5铅: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7大肠菌群:按GB/T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6菌落总数:按GB/T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8 霉菌和酵母:按GB/T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9致病菌:按GB/T4789.4、GB/T4789.5及GB/T4789.10的规定检验.2 6检验规则 6.1抽样 按每批产品的万分之五抽取样品,每批取样量应不少于1.5kg.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食纤维和可溶性膳食纤维、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等.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水分、灰分、总膳 6.4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1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b)当生产工艺或原料有所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6.4.2按第4章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6.5判定规则 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除卫生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合格产品不能供人食用, 7标签标识 7.1应符合GB7718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7.2凡是标注"大豆膳食纤维粉”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7.3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7.4采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8包装、储存和运输 应符合GB/T17109的要求和国家相应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 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一同存放. 8.3运输 运输车辆和器具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不得与有害有毒物质同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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