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363-2009
高纯氧化铟
High purity indium oxid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广西冶金研究院、广西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广西钢工业协会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肇缴、黄小珂、刘晨、黄旭升、伍祥武、周素莲、苏鹏、陈进中.
高纯氧化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纯氧化钢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钢为原料,经净化、中和、沉淀和培烧制得的高纯氧化钢,产品主要用于制取碱性电池、ITO及电子元件材料等.
分子式:In0
相对分子质量:277.63(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8170数字修约规则GB/T23364(部分)高纯氧化钢化学分析方法YS/T372.22贵金属合金元素分析方法钢量的测定EDTA络合滴定法
3要求
3.1产品分级
高纯氧化钢按化学成分分为二个等级:4N、5N.
3.2化学成分
3.2.1高纯氧化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3.2.2氧化钢(In0)的质量分数为100%减去表1所列杂质的实测质量分数总和之差.3.2.3化学成分按GB/T8170数字修约规则处理,修约后数值的判定,按GB/T1250的有关规定进行.
表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等级 In;O In 10 灼减量 杂质元素,不大于不小于 不小于 不大于 不大于 A1 As Cd Cu4N 99 99 81.5 0 5 0.5 0 001 0 0 000 5 0 001 0 0 000 85N 99 999 81 5 0 5 0.5 0 000 15 0 000 05 0 000 05 0 000 05等级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杂质元素,不大于Fe P Sb ag Zn 杂质总和N 0.001 0 0 001 5 0 000 5 0 001 2 0 001 0 0 001 5 0 015N 0 000 1 0 000 1 0 000 05 0 000 15 0 000 15 0 000 15 0.001
GB/T 23363-2009
3.3外观质量
产品应为黄色粉末,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3.4其他要求
需方如对产品有其他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4试验方法
高纯氧化钢的化学成分测定按GB/T23364规定进行.钢量的测定参考YS/T372.22进行.
4.2外观质量的检验方法
产品的外观质量应用目视检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 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钟裁取样在需方共
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等级的产品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300kg.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等项目的检验.
5.4取样
每批按GB/T6678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采样时,将采样器自瓶(袋)的中心垂直插人至料层深度的3/4处采样.将采出的样品混匀,按四分法缩分至质量不小于100g,分成三份,分装于三个洁净的聚 丙烯塑料试剂瓶(袋)中,一份作仲裁分析,其余由供需双方各保存一份.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化学分析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重新取两份试样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5.5.2当外观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包装
6.1.1产品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等级、毛重、净重、批号或生产日期、本标准的编号,以及GB/T191规定的防雨标志.
6.1.2产品的外包装采用多种包装形式:纸桶、塑料桶或塑料袋.包装规格和尺寸可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包装保证密封.内包装用塑料瓶或塑料袋,每瓶(袋)净含量为0.5kg土0.015kg、1kg士0. 015 kg、10 kg±0. 15 kg 和 25 kg±0. 25 kg.
6.2运输和贮存
6.2.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受潮.不应与碱类及酸类物品混放.6.2.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防止雨潜、受潮.不应与碱类及酸类物品混放.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7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a)产品名称;b)等级;c)化学成分等要求; 重量:e) 本标准编号:()其他.
b)产品名称和等级;d)分析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c)批号、重量:e)本标准编号:f)出厂日期.
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