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518-2020代替GB/T23518-2009
钯 炭
Palladium on carbon catalyst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23518-2009《钯炭》.与GB/T235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载体炭材料种类:炭黑、介孔碳、碳纳米管、碳分子筛(见第3章、5.3);一删除原标准中对灰分的要求(见2009年版的4.4、5.3); 增加了钯炭催化性能的要求(见5.3、6.2):含水量的测试过程中干燥温度由70℃士5℃变为105℃士5℃,含水量亦可采用水分测定仪进行测量.(见6.4,2009年版的5.5)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贵研工业催化剂(云南)有限公司、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云生、唐春、安霓虹、王红琴、潘再富、王淑英、沈亚峰、张峰、尹昭锦、杨善晓、董继龙、马媛、甘建壮、方卫、周淑雁、史晓妮、李岳锋、张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3518-2009.
钯 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钯炭的分类与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精细化工、制药和其他加氢还原过程用的靶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722炭黑总表面积和外表面积的测定氮吸附法YS/T1072钯炭化学分析方法钯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YS/T1073钯炭化学分析方法铅、铜、铁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钯炭palladium on carbon catalyst钯均匀分布在炭材料表面上的混合物.注:炭材料包括活性炭、炭黑、介孔碳、碳纳米管、碳分子筛.
4分类与标记
按产品中钯质量分数和炭的种类进行分类.标记:质量分数(%)-Pd/C-炭种类
Pd质量分数(%)为3%,载体为活性炭的记炭,标记为:3%-Pd/C-活性炭.
5技术要求
5.1化学成分
产品在105C士5C烘干直至恒重后(干基)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化学成分(干基)
Pd含量 杂质元素含量(质量分数1/%牌号 (质量分数1/% 八Fe Pb Cu3%-Pd/C 2 85 0 05 0 05 0 055%-Pd/C 4.75 0 05 0 05 0 0510%-Pd/C 9.70 0 05 0 05 0.05
5.2催化性能
产品的催化性能由供需双方协商.
5.3比表面积
产品的比表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比表面积
炭材料类别 比表面积范围/(m²/g)肥/活性炭 记/炭黑 800~2 000 20~1 000记/碳纳米管 100~300肥/介孔碱 500~2 500吧/碳分子筛 800~2 000
5.4水分
产品应提供水分的实测含量.
6试验方法
6.1化学成分
将样品在105℃土5℃烘干直至恒重.钯量的测定按照YS/T1072的规定进行.杂质元素含量的测定按照YS/T1073的规定进行.
6.2催化性能
产品催化性能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催化反应进行协商确认.脱苄基反应活性试验方法参考GB/T37359的规定进行,松香类歧化反应活性试验方法参考附录A的规定进行,硝基加氢类反应活性试验方法参考附录B的规定进行,留体类化合物加氢反应活性试验方法参考附录C的规定进行.
6.3比表面积
产品的比表面积按GB/T10722的规定进行.
6.4水分
称取约5g产品(精确到0.001g),放入干燥洁净的器Ⅲ中,然后在烘箱中于105C士5℃将产品烘干至恒重.靶炭失去的质量除以称取的靶炭的质量即为钯炭的水分.可以采用水分测定仪测定产品的水分.
7检验规则
7.1检查和验收
7.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7.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 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7d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一次投料生产出的产品组成.
7.3检验项目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化学成分、催化性能、水分的检验.比表面积在需方有需要,并在订货合同中注明时提供.
7.4取样
化学成分、催化性能、比表面积、水分的取样,将同一批产品混合均匀,从不同部位取产品总量的1%~5%,但不少于50g,再用四分法缩分至检验所需数量.
7.5检验结果的判定
合格.
7.5.2水分不作为判定项目,只是提供实测值供客户参照使用.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8.1产品标志
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应有如下标志:
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 c)生产批次;d)数量;e)生产日期.
8.2包装、运输、贮存
8.2.1包装
产品用聚丙烯或聚乙烯塑料袋或瓶包装,整齐放人本箱或纸箱内,用纸肩、泡沫等填料添固,不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