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3591-2009 镧铈铽氧化物.pdf

材料,标志,检验,氧化物,物理性能,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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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591-2009

氧化物

Lanthanum-cerium-terbium oxid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志春、邹彬、金燕华、谢建伟.

铈氧化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铈试氧化物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铺试氧化物,供制作灯用三基色荧光材料等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2690(部分)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稀土总量的测定GB/T20170.1-2006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物理性能测试方法稀土化合物粒度分布的测定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3要求

3.1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1

产品摊号 011160 011158 011154 011141REO.不小于 99 0 99.0 99 0 99 0La; O /REO 60±1 58±2 54±1 41±1CO/REO 24±1 27±1 31±1 44±1Tb O;/REO 16±0.5 15±0 5 15±0 5 15±0 5Pr O 0 003 0 003 0 003 0 003稀土杂质 Gd;O 0 003 0 003 0 003 0 003化学成分 REO Dy O 0 002 0 002 0 002 0 002(质量分数)/ Y O 0 001 0 000 5 0 001 0 001 0 001% 杂质含量、 Fe O SiO 0 000 5 0 005 0 005 0 000 5 0 005 0 000 5 0 005不大于 CaO 0 003 0 003 0 003 0 003非稀土杂质 Cu) 0 000 5 0 000 5 0 000 5 0 000 5Pb 0 000 5 0 000 5 0 000 5 0 000 5NO 0 000.5 0 000 5 0 000 5 0 000 5CI 0 02 0 02 0 02 0 02灼减,不大于 1.0 1 0 1.0 1 0

GB/T 23591-2009

3.2物理性能

011160牌号的中心粒径值(D[V.50])为6.5μm~7.5μm011158牌号的中心粒径值(D[V,50])为3.0μm~5.0μm 011154牌号的中心粒径值(D[V,50])为6.0μm~7.0μm;011141牌号的中心粒径值(D[V 50])为3.7μm~5.7μm

3.3外现

3.3.1产品为褐色或淡棕色粉末.3.3.2产品应洁净,无可见的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产品中稀土总量(REO)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4.2产品中氧化镧、氧化铺、氧化试含量及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4.3产品中非稀土杂质含量及灼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 4.4产品中心粒径的测试方法按GB/T20170.1-2006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方法采用其方法(1).4.5数值修约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4.6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检验.

5.4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物理性能仲裁取样按表2规定进行.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所需量,装人试样袋密封.

表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001<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 件(袋数的10%取整数 件(袋)数的平方根取正整数 5.5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物理性能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包装 6.1.1桶(箱、袋)外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含量、毛重、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6.1.2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再将袋(瓶)置于桶(箱)内,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6.2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应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和牌号:c)批号; d)净含量和件数;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f)本标准编号:g)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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