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代替HJ/T166-2004 HJ166-202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oi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监测方案编制 5监测项目和频次确定..6点位布设7样品采集8样品制备 9样品流转 .1310样品保存 .17 .1711 样品分析.. .181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20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t分布表 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库的建设和管理 .21 .22附录C(资料性附录) 分析测试精密度和正确度允许范围 .2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生态环境污染,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频次确定、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是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4年,本次为第1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章节结构:增加了监测方案编制内容:一修订了不同监测单元的点位布设方法:增加了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增加了点位现场核查要求:细化了采样方法,完善了检测无机物的样品表层采样方法,补充了检测有机物的样品采样方法:一细化了样品制备过程,补充了样品制备环境要求和检测有机物的样品制备内容:一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 删除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内容:修订了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库的建设和管理及分析测试精密度和正确度允许范围.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2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频次确定、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土壤环境和土壤环境风险等类型的监测,建设用地土壤监测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GB/T17296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17989.2控制图第2部分:常规控制图GB/T32722土壤质量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GB/T32724记录土壤和现场信息的格式GB/T42489土壤质量决策单元-多点增量采样法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土壤环境soilenvironnent
地球环境由岩石圈、水圈、土壤圈、生物圈和大气圈构成,土壤位于该系统的中心,既是各圈层相之为土壤环境. 互作用的产物,又是各圈层物质循环与能量交换的枢纽.受自然和人为作用,内在或外显的土壤状况称
3.2
监测单元nenitoringunit
监测区域按照行政区域、地形、流域、土壤分类类型、土地利用类型和环境影响等划分的空间单续分布. 元称之为监测单元.同一监测区域,可能叠加多种类型监测单元.同一监测单元,可能在空间上不连
4监测方案编制
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目的、监测范围、监测时间、监测项目和频次、分析方法、评价标准及组织实施等内容,符合HJ630要求:规定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其中,样品流转和保存贯穿于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和样品分析等全过程.必要时可开展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
5监测项目和频次确定
监测项目的选取应满足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目的,结合土壤风险管控和评价标准、已有监测结果、潜在污染因素确定所需监测项目.土壤污染事故应监测遗撒渗漏的污染物及可能产生的次生污染物.
监测频次依据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目的确定,反映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监测推荐5a~10a开展1次,其他反映区域土壤环境状况的监测推荐3a~5a开展1次:土壤环境风险监测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作需要,可调整监测频次.土壤污染事故监测频次根据遗撒渗漏的污染物浓度、总量、扩散速度和应急 土壤环境监测推荐1a~3a开展1次,重点关注的监测对象,其土壤环境风险监测可1a开展1次:根据工处置方式等实际情况确定.
6点位布设
6.1点位布设原则
点位布设应符合监测目的要求,确保其科学性、代表性和可行性,点位数量的确定还应考虑统计量要求、区域经济水平、技术水平和实际采样条件等因素.在符合监测目的的基础上宜沿用历史点位.
6.2点位布设资料收集
根据监测目的,选择收集监测区域内以下资料:
a)地理信息资料,包括行政区域划分、地形、地貌、植被、水文地质、气候、矿产资源分布、土b)社会生产资料,包括工农业生产和排污、灌溉用水及化肥农药施用情况等: 壤分类类型,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历史演变资料等:c)土壤环境背景资料,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历史土壤监测、调查和评估数据等:d)土壤环境风险监测时,收集污染源基本信息和周边敏感受体信息等:e)土壤污染事故监测时,收集必要的污染物物理和化学性质、水文地质、气象、周围敏感点及其 功能区划资料等:f)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时,收集水源地基本信息和保护区划分资料等.
6.3区域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
6.3.1区域监测单元划分
区域监测单元的划分方式包括:
a)按照管理尺度划分,包括行政区域、流域和经济区(带)等:b)按照土壤空间异质性的主导因素划分,包括地形和土壤分类等,土壤分类参见GB/T17296: c)按照土地利用类型划分,如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参见《国土空间调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