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代替HJ/T34-1999,HJ/T36-1999 HJ 34-2026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vinyl chloride andacrolein-Bags sampling/gas chromatograph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方法原理4干扰和消除 5试剂和材料6仅器和设备,28分析步骤 9结果计算与表示.10准确度 51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2注意事项 0附录A(资料性附录) 方法的准确度,
前言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测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I/T36-1999).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变更为《固定污染源废气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一增加了警告:
证和质量控制: 完善了适用范围、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采集、样品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
删除了说明.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I/T34-1999)和《固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研究所、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潍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 东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潍坊分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1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警告:实验中使用的标准物质为易挥发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应在通风条件下使用,操作时应按规定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1.0mL时,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0.07mg/m²和0.08mg/m²,测定下限分别为0.28 mg/m²和 0.32 mg/m².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I/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I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3方法原理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的氯乙烯和丙烯醛经气袋采集,直接进样,气相色谱分离,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4干扰和消除
复杂基质样品必要时可采用极性不同的色谱柱或使用气相色谱/质谱(GC/MS)定性确认.
5试剂和材料
5.1氯乙烯(CHC1)标准气体:气体的摩尔分数为100μmol/mol,高压钢瓶保存,钢瓶压力不低于5.2丙烯醛(CHO)标准气体:气体的摩尔分数为100μmol/mol,高压钢瓶保存,钢瓶压力不低于 1.0MPa,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购买适当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1.0MPa.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购买适当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
HJ 34-2026
5.3气袋:符合HJ 732的相关规定,气袋本体宜为聚氟乙烯(Polyvinyl fluoride,PVF)、聚乙烯醇复 合物(Polyvinylalcohol,PVA)或其他等效材质.5.4氮气:纯度≥99.999%.5.5氢气:纯度≥99.99%.5.6空气:经变色硅胶除湿和脱经管除烃,或经5A分子筛净化的无油压缩空气.
6仪器和设备
6.1采样管线:符合HJ732的相关规定,采样管应具备加热和保温功能,加热温度不低于120℃,可6.2真空负压系统:符合HI732的相关规定. 显示可调节:采样管前端加装内置聚四氟乙烯滤膜或去活玻璃纤维棉的颗粒物过滤器.6.3除湿装置:采用自然空气冷却的气液分离器,亦可采用具备低温制冷功能的除湿装置,材质为石英玻璃或其他等效材质.6.4稀释采样法采样系统:符合HJ732的相关规定.6.5气袋保存容器: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便于避光保存和运输样品. 6.6气相色谱仪:具有分流/不分流进样口,配备FID检测器,可配备定量环进样装置.6.7色谱柱:规格为30m(长)×0.53mm(内径)×1.0μm(膜厚),固定液为100%聚乙二醇,或其他等效色谱柱.6.8配气装置:市售稀释配气装置,稀释倍数不低于1000倍,管路需经性化处理. 6.9样品加热装置:能将气袋样品均匀加热到设定温度值的加热装置,温度控制精度为土5℃.加热装置宜具备可视观察孔.6.10注射器:1mL,具有良好气密性,全玻璃材质.6.11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7样品
7.1样品的采集
7.1.1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样品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按照GB/T16157、HJ/T397和HI732的相关规定采样.
除外).将气袋(5.3)与真空负压系统(6.2)连接,启动抽气泵,待气袋充满后关闭抽气泵.采样气袋 采样时,开启加热采样管电源,将采样管线(6.1)加热并保持在120℃土5℃(有防爆安全要求的须用样品气清洗至少3次.结束采样后,取出气袋密封,将气袋放入保存容器(6.5),直至样品分析时取出.
注:当废气中水分含量在15%(体积百分数)及以上时,氯乙烯采样应在真空负压系统(6.2)前串联除湿装置(6.3)进行直接采样,丙烯醛采样应在真空负压系统(6.2)前串联稀释采样法采样系统(6.4)进行稀释采样.
7.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样品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按照HI/T55的相关规定采样.
样气袋须用样品气清洗至少3次.结束采样后,取出气袋密封,将气袋放入保存容器(6.5),直至样品 采样时,将气袋(5.3)与真空负压系统(6.2)连接,启动抽气泵,待气袋充满后关闭抽气泵,采分析时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