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461-2011
纸张凹印油墨
Gravure ink for pap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精华科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重声、吴敏、白鹏飞、王尔健.
纸张凹印油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纸张回印油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轮转、单张凹版印刷上使用的承印物为各类纸张的纸张凹印油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GB/T13217.1液体油墨颜色检验方法GB/T13217.3液体油墨细度检验方法GB/T13217.4-2008液体油墨粘度检验方法GB/T13217.6液体油墨着色力检验方法 GB/T13217.7液体油墨附着牢度检验方法GB/T26395-2011水性烟包凹印油墨QB/T1012胶版印刷纸QB2930.1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测定方法第1部分:可溶性元素
3要求
本类产品应用于卷烟条与盒印刷时各项技术性能应符合表1、表2、表3规定,本类产品应用于卷烟条与盒印副之外的其他应用时应符合表1中的颜色、细度、粘度、着色力、附着牢度及表3的规定.
表1技术性能
项目 油墨 罩光油 净淡剂 调金油颜色/级细度/m 20粘度/s 13~50 20~50 13~50 18~50着色力/% 100±5附着牢度/% >90 >90耐光/级 >4耐热性/C S1 ≥120 >120耐摩擦性/次 >200
表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最大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化合物 苯 甲苯 乙苯 二甲苯 正丁醇 乙酸正丁酯 4-甲基-2-戊酮 2限量 0.1 20 0 20.0 20 0 5 0 50 0 10 0 1 0 1. 0
表3 可溶性有害元素的最大限量
元素名称 梯Sh 砷As 例 Ba Cd 铬Cr 铅 Pb 汞Hg 硝 Se限量 60 25 1 000 75 60 9) 60 500
试验方法
4.1颜色按GB/T13217.1规定执行.
4.2细度按GB/T13217.3规定执行.
4.3粘度按GB/T13217.4-2008中的第3章规定执行.
4.4着色力按GB/T13217.6规定执行.
4.5附着牢度按GB/T13217.7规定执行.
4.6耐光按GB/T22771规定执行.
4.7耐热性
4.7.1原理油墨印剧品在一定温度、一定压力、一定时间内墨膜损伤的程度.
4.7.2工具和材料
4.7.2.1热封仪(最高温度≥180C,压力≥2MPa).4.7.2.2电吹风(1000W). 4.7.2.3湿膜厚度为6m~10pm的丝棒.4.7.2.4基材(铜版纸或其他印刷基材).4.7.2.5PET膜,
在温度(23土2)℃,相对湿度(65土5)%的室内进行,避免日光直射,避免影响测试的药品、气体、蒸汽、灰尘等物质的污染,避免振动、风吹.
4.7.4测试方法
4.7.4.1将油墨用丝棒刮于基材上,用电吹风吹10s.4.7.4.3在刮样油墨面加盖印刷用PET膜,热封仪上热合后,揭开PET膜,观察油墨墨膜变化情况. 4.7.4.2压力设定0.2MPa,时间设定2s,温度设定从120C开始,梯度10C升高.
和空白样品对比,目测墨膜无变化的最高温度为该油墨的耐热温度.测试平行进行两次,结果应一致,
4.8耐摩擦性
4.8.1原理
油墨印刷品在一定的压力下与测试纸相互摩擦一定次数后墨膜受损的程度.
4.8.2工具和材料4.8.2.1耐摩擦试验仪.4.8.2.3湿膜厚度为6jm~10pm的丝棒. 4.8.2.2电欧风(1000W).4.8.2.4基材(铜版纸或其他印刷基材).4.8.2.5胶版印刷纸(符合QB/T1012的要求).
汽、灰尘等物质的污染,避免振动、风吹. 在温度(23士2)℃,相对湿度(65土5)%的室内进行,避免日光直射,避免影响测试的药品、气体、蒸
4.8.4测试方法
4.8.4.1将待测罩光油用丝棒刮于基材上,用吹风筒吹10s,裁成300mm×60mm大小的样品,将样品固定在橡胶固定板上.4.8.4.2将胶版印刷纸裁成290mm×50mm大小的测试纸,固定在打磨头上,选择2kg码,置于 摆臂上.4.8.4.3设置摩擦次数,从200次开始,以20次为梯度.
墨膜未被破坏的次数为该罩光油的耐摩擦次数.测试平行进行两次,结果应一致.
4.9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最大限量
按GB/T26395-2011中的附录B规定执行.
4.10可溶性有害元素的最大限量按QB2930.1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5.1.1组批以一次投料单机或机组完成的单位产品为一批.
5.1.2抽样
产品按GB/T3186方法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5.2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项目为颜色、细度、粘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最大限量.
5.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c)正常生产后,型式检验周期为六个月; b)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d)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3判定规则
标准要求时,则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 检验结果中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