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速客船检验规则
2017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7)第6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录
第1章 通则第2章 浮力、稳性与分舱8 结构第4章 舱室布置与脱险措施第5章 方向控制系统喜9 锚泊、拖拽与系泊第7章 消防喜8 救生设备与装置第9章 轮机嘉0I策 辅机系统嘉II巢 遥控、报警与安全系统第12章 电气装置航行设备第14章 无线电通信第15章 操纵舱室布置喜91巢 稳定系统第17章 操作、可控性与其他性能第18章 营运要求第19章 检验与维修保养要求第20章 信号设备第21章 防污染
第1章通则
1.1宗旨
1.1.1为保证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高速客船的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珠江水城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客船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1.1.2珠江水域至香港航线是中国实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
1.2适用范围
1.2.1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的船长L为20m及以上的符合下述条件的高速客船(不包括载货客船):(1)最大航速V大于等于3.7V0.1667m/s.最大航速V为船舶处于最大营运重量状态,并以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所能达到的航速,V为船舶设计水线对应的排水体积(m).
(2)在其经营的航线上,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避难地不超过4h.
1.3-般要求
1.3.1本规则应在满足下列一般要求的条件下应用:
(1)整体应用本规则:(2)经营者通过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控制高速船的营运和维护:(3)经营者确保仅雇用具有在预定航线上操作特定类型高速船资格的船员:(4)通过营运限制对航行距离及所允许的最坏设想条件予以限制:(5)船舶能在任何时候都处于靠近避难地附近的合理范围内,并充分考虑1.2.1(2)的规定: (6)船舶在其营运区域内可获足够的通信、气象预报和维护设施:(7)在船舶预期营运的区域内能快速获得适当的救助设施:(8)高风险区域,如机器处所,应采用防火材料和灭火系统保护,以尽实际可能确保退制火灾蔓延并迅速扑灭:(9)提供能将人员迅速安全撤离至救生艇筏内的有效设施:(10)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座位:(11)不设置乘客卧铺.1.3.2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1.3.3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对纤维增强塑料船,应为按船体层压铺敷计划,在模具上完成首次结构加强的全厚度铺设日
期).
1.4检验依据
1.4.1本规则提供签发和签署本章1.8及1.9所列法定证书的基本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可制定具体的检验指导性文件,以便实施.
1.4.2对B类客船,应满足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附则2(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1.4.3船舶吨位应按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的丈量方法进行计算.
1.5等效与免除
1.5.1本局可准许在船上设置不同于本规则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只要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5.2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则有关章节的任何要求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从事该水域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可以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达到等效的安全水准.
1.6定义
1.6.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1)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系指船舶航行于以下或与其相反的航程:
①自珠江水系的东江、西江、北江①内各港口出发,沿其主干流并经虎门或磨刀门航行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的航程:
②自珠江口内河A级②水域内各港口出发航行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的航程.
(2)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等于或大于下述数值的船舶:
式中:V--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m)
(3)气垫船:系指船舶不论在静止或运动时,其全部重量或大部重量能被连续产生的气垫所支承的船舶.
(4)全垫升气垫船(ACV):系指借助柔性围裙保持气垫,并借助气垫支承其全部重量的一种
气垫船.
(5)水面效应船(SES):系指借助浸在水中的永久性硬结构完全或部分地保持气垫的一种气整船,如双体气垫船、侧壁气垫船.
(6)水翼船:系指非排水状态航行时能被水翼产生的水动力支承在水面以上的船.
(7)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8)A类客船:系指满足下列条件的高速客船:
①船舶在其规定的营运航线的任何地点发生需要撤离的事故时,有很大把握能在以下三者中的最短时间内将船上乘客和船员救出:
(a)救生艇筏内的人员因受冻以致伤亡的时间:
(b)与该航线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地理特点相适应的时间:
(c)4h.
②载客不超过450人.
(9)B类客船:系指除A类客船外的高速客船,这类船的机械和安全系统的设置应保证一旦任何舱内的任何重要机械和安全系统失效,该船仍能保持安全航行的能力.
(10)船长L(m):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船体位于设计水线以下部分的总长,不包括设计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11)船宽B(m):系指刚性水密船体的最大型宽,但不包括设计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12)设计水线: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其最大营运重量或满载排水量所对应的水线.
(13)最大航速(m/s):系指船舶处在最大营运重量状态,以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
(14)营运航速(m/s):系指最大航速的90%.
(16)避难地:系指船舶遭遇对其安全构成危险的恶劣气候时,能提供底护的任何天然或人工的遮蔽地区.
(17)最坏设想条件:系指船舶证书中规定的该船从事预期营运的环境条件.应考虑诸如允许的最大风力、有义波高(包括波长和浪向的不利组合)、最低气温、能见度、安全操作水深等最差条件参数,以及发证机构认为在该区域营运的高速船所需的其他参数.
(18)基准面:系指水密甲板或由风雨密结构覆盖的非水密甲板的等效结构,该结构具有足够强度并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保持风雨密完整性.
(19)机器处所:系指设有用于主推进或总输出功率超过110kW的内燃机,以及发电机、燃油装置、主要电气装置的处所和类似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20)燃油装置:系指包括对燃油进行预处理,并以大于0.18N/mm的压力向锅炉和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