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7733-2011
心电图纸
Electrocardiographrecording pap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全国造纸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中国造纸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风娟.
心电图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心电图纸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供心电图机上记录心电波形的热敏型记录用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50纸和纸板试样的采取及试样纵横向、正反面的测定GB/T451.1纸和纸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测定 GB/T451.2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GB/T451.3纸和纸板厚度的测定GB/T456纸和纸板平滑度的测定(别克法)GB/T10739纸、纸板和纸浆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3产品分类
心电图纸分为卷筒纸(卷)和折叠平板纸(本).
4要求
4.1技术指标
心电图纸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表1
指标名称 单位 规 定定量 定量允许偏差 g/m² 50 055 0 60 0 70 0 80 0 90 0紧度 g/cm² % 0.80 ±5平滑度(印有坐标格面) 200坐标格 横坐标(任意40mm横向段) ±0.4尺寸偏差 纵圣标(任意300mm银向段) mm ±3.0静态发色 70 0.25光密度值 120 ℃ > 0 90灵敏度 记录清晰
GB/T 27733-2011
4.2尺寸偏差
4.2.1卷筒纸宽度及其偏差
a)宽度≤100mm的卷筒,最大偏差应不超过二mm;b)宽度>100mm~220mm的卷筒,最大偏差应不超过mm
4.2.2卷筒纸长度及其偏差
b)长度>30m的卷筒,最大偏差应不超过二m.
4.2.3平板纸长度、宽度偏差
4.3坐标格
4.3.1坐标格印刷分为线条式和网点式两种,颜色应符合订货合同规定.4.3.2坐标格的线条应均匀清晰,线条租、细应区别明显,且颜色深浅应一致,不应有明显的断线和油墨污点.
4.4外观
4.4.1纸面涂层应坚牢,纸面不应有掉粉及涂层脱落现象.4.4.2纸面涂层应均匀、平整,不应有耦子、裂口、破损、拉丝、刀口印等影响使用的外观缺陷.4.4.3涂层与纸面间不应有粘连现象,以保证正常走纸. 4.4.4卷筒纸卷取应紧密、整齐、光洁,芯管不应松动,中间不应有接头.折叠平板纸折本应端面整齐,折叠处的齿形应穿透好,不应影响连续记录走纸.
5试验方法
5.1试样的采取和处理
按GB/T450取样,试样的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按GB/T10739进行.
5.2定量的测定
定量按GB/T451.2进行测定,
5.3尺寸偏差的测定尺寸偏差按GB/T451.1进行测定.
5.4紧度的测定
紧度按GB/T451.3进行测定.
5.5平滑度的测定
平滑度按GB/T456进行测定.
5.6坐标格尺寸偏差的测定
5.6.1仪器
游标卡尺:精度不小于0.02mm.
5.6.2测定方法
将游标卡尺的零刻度对准坐标格的起始线,确保游标卡尺零刻度与起始线重合,读取尺寸数值,纵坐标、横坐标各量取5个有效数据,以最大值、最小值与平均值的差计算正、负偏差.
5.7静态发色光密度值的测定
5.7.1仪器
a)静态发色仪:温度控制精度为1℃:b)反射密度仪:分辨率为0.01.
5.7.2测定方法
将试样切成50mm×100mm,在静态发色仪上加热发色,加热时间为30s,加热温度分别为70℃、120℃.试样在避光处放置24h后用反射密度仪测定发色后试样的密度值,应精确至0.01.
5.8灵敏度的测定
的线条应清晰、连续. 将心电图纸装入相应心电图机的容纸盒内,在标准使用条件下观察心电图纸上记录的波形,该波形
6检验规则
6.1检验批的规定
生产厂应保证生产的心电图纸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以一次交货为一批,检验样本单位为箱,每批应不超过1000箱.
6.2抽样方法
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箱产品,从每箱中抽取3卷(本)样品,3卷(本)用于检验,另6卷(本)用于必要时的复检.
6.3判定规则
当定量偏差、平滑度、紧度、坐标格尺寸偏差、静态发色光密度值、规格尺寸偏差、灵敏度、外观质量、卷筒接头数等指标全部合格,则判为批合格,当这些项目中出现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批不合格.若需要复检时,两次复检的结果全部合格方可判为合格.
6.4质量保证
6.4.1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要求,产品经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标识方可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