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667-2013
化妆品用防腐剂 咪唑烷基脲
Cosmetic preservative-Imiazolidinyl ure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精香料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轻工业研究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北京桑普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洁技术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广东省日化商会、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强正、陈逸君、沈敏、李静、施文娟、王寒洲、贺锐、黄瑞娟、裘瑛、康薇.
化妆品用防腐剂咪唑烷基脲
1范围
保质期.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用防腐剂咪唑烷基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咪唑烷基脲.咪唑烷基脲以甲醛和尿囊素为原料,在碱性条件下反应生成应用为化妆品的防腐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9741化学试剂灼烧残渣测定通用方法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药品红外光谱集第四卷(2010)
3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CAS号
化学名称:N.N'-亚甲基-双[N'-(3-羟甲基-2,5-二酮-4-咪唑烷基)]脲结构式:
分子式:CHNO相对分子质量:388.297(按2009年国际原子量)CAS号:39236-46-9
4要求
4.1性状
本品为白色流动性粉末,略带特征性气味.
4.2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鉴别(红外) 与标准图谱一致含氮量/% 26 0~28 0pH(1%水溶液) 6 0~7 5干操失重/% ≤3.0灼烧残渣/% ≤3.0汞/(mg/kg)砷/(mg/kg) /(mg/kg) 210
5试验方法
5.1鉴别试验
样品按照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订的《药品红外光谱集》第四卷(2010)所规定的澳化钾压片法制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2010年版)二部附录IVC红外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标准图谱参见附录A.
5.2含氮量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VD氮测定法中第一法测定.
5.3pH值的测定
称取样品1g(准确称重至0.1g)溶于99mL蒸馏水中,按GB/T13531.1的规定测定.
5.4干燥失重的测定
称取样品1g(准确至0.0002g),置于干燥至恒重的扇形称量瓶中,在盛有五氧化二磷的干燥器中室温下放置24h,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Ⅲ1干燥失重测定法测定.
5.5灼烧残渣的测定
按GB/T9741的规定测定.
5.6汞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二汞之第一法冷原子吸收法测定.
5.7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三砷之第一法氢化物原子荧
光光度法测定.
5.8铅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四铅之第一法火焰原子吸收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2产品按本标准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在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含氮量、pH和干燥失重.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原料有较大改变时;c)正式生产后,如工艺、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正式生产时,应每一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e)产品停产超过半年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g)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6.4组批与检验
每生产一釜的产品为一批.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应按本标准的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
6.5采样
采样应符合GB/T6679-2003中的采样规定,按GB/T6679-2003中3.2.3的规定确定采集样品数.按GB/T6679-2003中4.3的规定确定采样方法.按GB/T6679-2003中5.5确定最终样品的量及其保存.
6.6检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指标值时,应重新从两倍量的包装中选取试样进行复验,复验后仍未达到相应的指标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