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668-2013
化妆品用防腐剂 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
Cosmetic preservative-Diazolidinyl urea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精香料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轻工业研究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北京桑普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洁技术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广东省日化商会、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强正、沈敏、陈逸君、李静、施文娟、王寒洲、裘瑛、贺锐、李晓敏、康薇.
化妆品用防腐剂 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用防腐剂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保质期.
件下反应生成,应用为化妆品的防腐剂. 本标准适用于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豚.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以甲醛和尿囊素为原料,在碱性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9741化学试剂灼烧残渣测定通用方法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药品红外光谱集第四卷(2010)
3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CAS号
化学名称:N-(1.3-二羟甲基-2,5-二酮-4-咪唑烷基)-N,N'-二羟甲基豚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HNO相对分子质量:278.221(按2009年国际原子量)CAS号:78491-02-8
4要求
4.1性状
本品为白色流动性粉末,略带特征性气味,
4.2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技术指标
项 目 指 标鉴别(红外) 与标准图谱一致含氮量/% 19 0~21 5pH(1%水溶液) 6 0~8.0干燥失重/% ≤3 0灼烧残渣/% ≤3.0汞/(mg/kg) <1/(mg/kg) 铅/(mng/kg) ≤10 2 5试验方法 5.1鉴别试验 样品按照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订的《药品红外光谱集》第四卷(2010)所规定的澳化钾压片法制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2010年版)二部附录IVC红外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标准图谱参见附录A. 5.2含氮量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VD氮测定法中第一法测定. 5.3pH值的测定 称取样品1g(准确称重至0.1g)溶于99mL蒸馏水中,按GB/T13531.1的规定测定. 5.4干燥失重的测定 称取样品1g(准确至0.0002g),置于干燥至恒重的扇形称量瓶中,在盛有五氧化二磷的干燥器中室温下放置24h,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ⅢL干燥失重测定法测定. 5.5灼烧残渣测定 按GB/T9741的规定测定. 5.6汞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二汞之第一法冷原子吸收法测定. 5.7砷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三砷之第一法氢化物原子 荧光光度法测定. 5.8铅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四铅之第一法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2产品按本标准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在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出厂.6.2.2出广检验项目含氮量、pH和干燥失重,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原料有较大改变时:c)正式生产后,如工艺、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正式生产时,应每一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e)产品停产超过半年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g)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6.4组批与检验 每生产一签的产品为一批,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应按本标准的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 6.5采样 采样应符合GB/T6679-2003中的采样规定.按GB/T6679-2003中3.2.3的规定确定采集样品数.按GB/T6679-2003中4.3的规定确定采样方法.按GB/T6679-2003中5.5确定最终样品的量及其保存. 6.6检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指标值时,应重新从两倍量的包装中选取试样进行复验,复验后仍未达到相应的指标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