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Ⅲ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第三章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第四章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第五章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第六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8第七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15第八章工程质量资料验收 16-第九章附则 1亿
青岛地铁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青岛地铁集团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组织部门,根据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峻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青岛市建设项目峻工验收规定》、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分部验收、预验收、峻工验收、峻工备案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土建、机电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BT模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第三条青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五个层次.各层次验收牵头组织单位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分工表》.
第四条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详见《青岛地铁施工验收用表》.
第三章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
第五条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有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已由监理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了验收文件.
(四)机电安装和装修工程已通过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已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已进行抽样检测.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七)参加验收人员要求:
1.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人员为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人员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总包、分包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第三方单位项目负责人;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预验收及验收人员为政府工程质
量监督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运营分公司相关人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总包、分包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第三方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工程的验收计划,审核后及时上报青岛地铁集团工程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安质处和工程处(或设备处).
第四章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第七条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
(二)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个统计过程.在验收分项工程时应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进行确认,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第八条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一)分项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
(二)分项工程质量应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认可.
若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
单位到场参加验收.
(三)分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五章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九条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齐全.
(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性的检验和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定.
(四)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对观感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五)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检验和检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一)准备工作
1.分部工程完成后须及时组织分部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分部工程完工后7日内须完成该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
2.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完工程质检资料后报请监理申请验收.
3.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监理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