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要点(试行)》(2024-11-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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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要点(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标准,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徐州市实际,制定本文件.第二条本文件所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主要为房屋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本文件适用于徐州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项目,其他县(市)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满足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方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深度应满足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要求.改善型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需设置住宅品质提升专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就专篇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划要求,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和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建筑日照、建筑间距、交通组织、竖向设计、停车泊位、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

(二)建筑形象是否与城市设计相协调,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引导要求,包括:建筑风貌、建筑体量、建筑外立面色彩、建筑外立面材质及屋顶形式等:

(三)按照相关规定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消防设计有特殊需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以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为准.项目内有高层建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实施方案》要求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意见.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配套市政工程管线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按照《徐州市主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报送住建部门审查.第七条纳入城市更新的项目,受限于环境条件无法满足本文件要求的,可按照部、省、市关于城市更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密度及绿地率

第八条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一)位于公共空间、开散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亭、廊(含风雨连廊)等景观建筑:(二)建筑围合范围之外的地下通道出入口;(三)建筑悬挑部分(或建筑下方为通道的部分)悬挑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或不小于9米,但建筑外挑部分不得超过主体部分的20%;(四)住宅在建筑主体结构外设置的挑空平台、空中共享平台(公共休闲平台).第九条全地下建筑顶面绿地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5米.建设项目规划绿地内的公共活动场地、游园步道(含风雨连廊)等场地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场地内可设置游戏、健身、休憩等设施,场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总绿地面积的30%.第十条出让用地范围内,围墙退让用地边界的绿化空间可计入绿地率.第十一条建筑悬挑部分(或建筑下方为通道的部分)悬挑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或不小于9米的,其悬挑投影范围内作为绿地的部分可以计入绿地率.除此之外,建筑外轮廓水平投影之内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范围.第十二条鼓励屋顶绿化,除住宅建筑以外的建设工程,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0.6米、面积大于200平方米且具有游园功能,可提供游憩使用的花园式屋顶绿化,面积的30%可计入绿地面积,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5%:

(二)绿化种植土层厚度为0.3~0.6米、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绿化,面积

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0%;(三)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20%.第十三条挑空平台正投影下方的住宅建筑底层空间可设置院子,不计入绿地率.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最外沿起算.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出挑(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但出挑(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出挑(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第十五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1规定且水平间距应不小于2米.(注: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时,建筑垂直间距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表3.2.8.1要求时,水平间距不作要求)

表1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单位:米

遮挡建筑类别最小间距低层 多层 高层低层 6 6 11被遮挡建筑类多层 7 7 13别高层 13 13 16

第十六条与住宅南北侧相邻且单独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且与住宅相邻一侧不开窗时,传达室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配电房与住宅的南侧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

西、北侧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第十七条低层、多层住宅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应符合日照间距系数要求,且应进行日照建模分析.第十八条住宅建筑设置无围护结构的挑空平台按照第十四条不计入建筑间距,但在日照分析中应考虑,同时应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第四章退让及其他

第十九条城市绿线外侧新建的低、多层建筑退让城市绿线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退让城市绿线不得小于5米:围墙退让绿线不得小于1米.绿线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当同时满足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沿街建筑物的挑檐、雨篷、台阶、平台、窗井不得突出用地红线,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的前提下,其退界距离可以酌情减少,但凸出宽度不应超过建筑主体退界距离的1/3.

第二十一条围墙的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米,退让空间用于景观绿化,围墙临路高度不宜超过2.2米,宜采用透空式围墙.地块毗邻建设时可共用围墙,不退让用地红线.单层小型独立附属建筑(如传达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用房、燃气调压站房、泵房、变配电房、开闭所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可以结合围墙统筹布局建设.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用房按照徐州市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DB3203/T1014-2022)进行设置,在总平面图上进行标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内宜打造优良的公共空间.物业管理用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用房、变配电间和开闭所等配套设施宜与小区公共建筑统筹布置,合理规划.

第二十四条住宅不计入容积率的挑空平台、空中共享平台(公共休闲平台)风雨连廊,其累计建筑面积不纳入人防配建面积,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指标,

第五章交通组织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阅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六条地块出入口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地铁出入口)边缘不应小于15米,距离公园、学校及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出行较多的公共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设有地下机动车库的住宅,各单元电梯均应通达至地下机动车库.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

第二十八条充分考虑建筑布局、交通流线、出行便利等要求,可根据住宅建筑组团在地上或地下多点集中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域.非机动车车库坡道宜设置顶盖,坡度不应大于15%.非机动车停放设计应充分考虑“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及充电需求.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的,宜集中设置于小区出入口处,不得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场地边界与建筑物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米,建筑物相邻墙体为防火墙且满足消防相关要求的可不限间距.

第六章建筑平面

第三十条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宅配套商业或社区中心中的商业功能应当统一标注为商业用房.商住综合楼、与住宅建筑毗邻建设的商业楼,未规划专用烟道和排污设施的不得设计餐饮功能:(二)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公寓和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得设计成“类住宅”形式,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置.第三十一条地下室外墙外设置通风采光井的,其进深(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边线至地下室墙体外边线)不得超过1.8米,如超出则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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