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辽宁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2022版(试行)》
1前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统一规范辽宁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控制指标与计算,使其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2版(试行)》(以下简称《计算细则》).
本《计算细则》自2022年10月起实施,《辽宁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2编制依据
2.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住建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等相关政策性文件.2.0.2《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等现行国家标准.
2.0.3其他省、市出版的相关标准、规范.
3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与民用建筑相似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的装配率计算.
当采用未包含在本《计算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装配式建造新技术、新工艺时,应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指标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分值.对于造型复杂、建造技术特殊的建设项目,确因技术条件受限,无法满足本细则最低评分要求的,由各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调整装配率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各地也可执行当地标准,但不应低于本细则要求.
4基本规定
4.0.1装配率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及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是评价建筑装配化程度的唯一指标.
4.0.2装配率计算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主楼和裙房可按主楼标准层正投影范围确
认分界.
4.0.3沈阳市、大连市的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3采用全装修;4装配率不低于50%.
4.0.4除沈阳市、大连市以外的其他市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3装配率不低于30%.
4.0.5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装配率计算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的相关要求.4.0.6地下室结构构件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时,预制部分的面积或体积可直接计入地上部分(计算公式的分子)中,总面积或体积(计算公式的分母)不变,但比例不应超过地上预制部分的30%.地下室主体结构的得分计算参照地上主体结构的计算方法.
5装配率计算
5.1计算方法
5.1.1装配式建筑的单体装配率应按式(5.1.1)计算:
(5.1.1)
式中:P--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
Q- 一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加分项实际得分值总和;计算项目中缺少的评价项分值总和.
5.2评价项实际得分
5.2.1沈阳市、大连市的装配式建筑,评价项实际得分应根据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按表5.2.1及表5.2.3采用:
表5.2.1沈阳市、大连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表
评价项 评价要求 评价分值最低分值柱、支撑、承重墙、延性 35%≤比例≤50% 20~30*主体结构 墙板等竖向构件 15%≤比例≤35% 10~20* 20(50 梁、板、楼梯、阳台、空 (居住建筑)50%≤比例≤70% 10~20*分) 调板等水平构件 (公共建筑)40%≤比例≤60%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50%≤比例≤80% 2~5*围护 (非承重围护墙免抹灰) (比例≥80%) (5)墙和 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 50%≤比例≤80%内隔 饰一体化 2~5*墙 内隔墙非砌筑 比例≥50% 10(20 (内隔墙免抹灰) (比例≥80%) 5分) 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50%≤比例≤80% 2~5*装修 全装修 6 6和设备管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 比例≥70% 6线 集成厨房 70%≤比例≤90% 3~6*(30 集成卫生间 70%≤比例≤90% *9~8管线分离 50%≤比例≤70% 4~6*分)
注:
1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
小数点后1位;
2当采用表中“()”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时,得分应采用对应“()”内的数值;
3对于一个评价项中有“()”内外两种装配式建筑技术时,“()”内外两者只能选其中一项参与计算;
4非砌筑类型墙体包括各种中大型板材(轻质隔墙条板、加气混凝土板、发泡陶瓷墙板等)、幕墙、复合墙体(木骨架或轻钢龙骨等),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干法”施工为主的要求;
5免抹灰砌筑墙体是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现场避免湿法作业的高精度砌体材料砌筑墙体,如高精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配套专用砌筑粘结剂和抹灰砂浆厚度均不大于5mm,在潮湿环境应做好防潮措施;
6干式工法楼地面指楼地面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免湿作业,采用工厂生产的架空、干铺或薄贴等工艺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
7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是指设计阶段进行一体化集成,内隔墙预留预理与内隔墙相关的管线不需在安装现场开槽(孔).5.2.2除沈阳市、大连市以外的其他市的装配式建筑,评价项实际得分应根据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按表5.2.2及表5.2.3采用:
表5.2.2其他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表
评价要求 评价分值 最低分值评价项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 15%≤比例≤50% 10~30*主体结构 板等竖向构件 10(50分)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 30%≤比例≤60% 5~20*板等水平构件围护墙和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50%≤比例≤80% 2~5* 10内隔墙 (非承重围护墙免抹灰) (比例≥8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