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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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9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域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

一类区指以下范围的11个地区:

①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二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合围区域、2)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③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④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合围区域、5扬子江大道

-梦都大街-庐山路-江山大街合围区域、6扬子江大道-江东南路-庐山路-保双街-秦新路合围区域、绕城公路-宁宣高速-秦淮新河-卡子门大街合围区域、⑧响水河-机场路-承天大道-绕城公路合围区域、9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0仙林大道-学典路-文苑路-文澜路合围区域、①仙林大道-天佑路-广志路一守敬路合围区域;

二类区指以下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①沪蓉高速-沿山大道-老山-汤盘公路-平顶山路-长江合围区域、②长江-七乡河-京沪铁路-青龙山-绕越高速-宁丹大道一将军山-秦淮新河合围区域;③交通路-南门河-中山路-中山河合围区域;④镇兴路-石白湖路-湖滨大道-官溪路合围区域.

三类区:指市域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划资源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

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人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鼓励相邻地块建设项目(不含住宅、酒店式公寓)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非相邻地块的建设项目(不含住宅、酒店式公寓)在相邻道路上邻近距离不超过100米,且其中一处用地条件受限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泊位、非机动车泊位以及特殊停车泊位(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不低于原不足差额数的20%.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1中用*表示)达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T141-2010)》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经规划资源局认可后,可开展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适宜的配建停车标准,经专家论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商品房类建筑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机动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含访客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应超过10%;租赁

住房类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工业类、仓储类、创新研发与服务用房类、特殊公共建筑(泵房、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配套办公管理用房类可根据具体生产条件合理设置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其他类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度,且计入后的总建筑密度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如需停放旅游巴士等大型车辆的立体停车设施,其层高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平行式、斜列式、垂道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对于垂直式后退停车,当停车位毗邻墙体或连续分隔物时,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当停车位相互毗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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