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光伏行业监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光伏电站消纳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光伏电站消纳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光伏电站消纳利用率计算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电网运行并接受电网调度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组织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依托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光伏电站消纳监测工作.
第四条相关信息平台及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4号令)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36号)有关要求.
第二章光伏电站数据报送
第五条数据采集和报送以单个光伏电站为单元.
第六条各光伏电站应按照电网企业的相关要求提供光伏电站基础数据以及满足质量、精度要求的预测和实时运行数据.
(1)光伏电站基础数据:包括光伏电站装机容量、逆变器型号与台数、逆变器容量、逆变器效率、光伏组件型号与数量、光伏组件标
准工况下的设备参数、样板逆变器台数及容量等.
(2)光伏电站预测和实时运行数据:包括逆变器功率、发电量、运行状态等,样板逆变器实时出力曲线,光伏电站并网点预测功率、实际功率,光伏电站可用功率,气象监测数据.数据应实时采集,采集周期根据光伏电站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三章数据统计管理
第七条光伏电站应配合电网企业加强光伏电站消纳监测工作,每月5日前填写上月消纳数据统计/披露表(附件1),与运行数据一并报送至电网企业.
第八条电网企业对光伏电站运行数据进行监测、归集、整理、校核,开展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相关工作,并于每月8日前向光伏电站披露消纳统计数据,消纳数据统计/披露表(附件1).
第九条光伏电站通过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按月报送各光伏电站的可用发电量、实际发电量、受限电量等消纳统计数据,以便开展消纳统计校核工作.对电网企业披露结果存在异议的,每月10日前向电网企业.
第十条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以省为单位报送上月经营区域内光伏电站可用发电量、实际发电量、受限电量、利用率等消纳统计数据,并将光伏电站消纳数据统计表(附件2)、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消纳数据统计表(附件3)通过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属辖区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关计算依据《光伏电站消纳利用率计算导则》(附件4).电网企业保留光伏电站运行相关数据3年以上,以备抽查.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组织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按《光伏电站消纳利用率计算导则》相关规定完成各区域光伏电站消纳情况分析和统计校核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光伏电站消纳统计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对光伏电站消纳统计情况进行抽查.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计算光伏电站消纳情况,如实完整报送统计数据,未按要求报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四章全国光伏电站消纳信息统计与发布
第十四条国家能源局组织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按月监测、按季评估,滚动公布各省级区域光伏电站消纳情况.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消纳情况发布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XX光伏电站XX月消纳数据统计/披露表
2.XX电网公司XX月光伏电站消纳数据统计表
3.XX电网公司XX月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消纳数
据统计表
附件1
XX光伏电站XX月消纳数据统计/披露表
受限备注光伏电站 是否为市场化并 装机容量 可用发电量 实际发电量 受限电量 原因名称 网项目 (万千瓦) (万千瓦时) (万千瓦时) (万千瓦时)
附件2
XX电网公司XX月光伏电站消纳数据统计表
特殊原因受限 因系统原因受限 受限 备注光伏电站 是否为市场化并 装机容量 可用发电量 实际发电量 受限电量 电量 电量 原因名称 网项目 (万千瓦) (万千瓦时) (万千瓦时) (万千瓦时) (万千瓦时) (万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