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 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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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电力企业防范、应对大坝运行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的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大坝应急管理).

大坝发生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响应的,电力企业应当遵从其指令和规定.

第三条电力企业是大坝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大坝应急管理全面负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管理界面,加强大坝应急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大坝应急管理的行业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下

简称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坝应急管理的地方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对电力企业的大坝应急管理实施技术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突发事件预防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辨识评估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风险,落实防范管控措施.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运行管理,做好日常监测、巡视检查和维护检修,排查治理大坝存在的工程缺陷和隐患,提升大坝本质安全水平.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已在国家能源局安全注册登记或者登记备案的大坝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二年内具备安全在线监控功能.新建大坝在办理安全注册登记或者登记备案时,应当具备安全在线监控功能.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遭遇超标准洪水或者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后,对大坝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病坝治理和险坝除险加固.大坝病险情形消除前,电力企业应当开展大坝运行方式安全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修订运行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

划和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病坝、险坝治理期间运行安全.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防洪管理,确保大坝度汛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管理制度,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计划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

(三)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汛前、汛中、汛后大坝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较大及以上隐患和相应的整改措施应当报送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涉及环保、航运等事项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四)电力企业应当于汛前对大坝上游库区和下游泄洪影响区的生产生活设施、建筑物和地质灾害点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较大及以上隐患及时报告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涉及环保、航运等事项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五)电力企业应当于汛前对泄洪建筑物闸门进行启闭试验,确保闸门及其启闭设施正常运行;应当配置独立可靠的大坝泄洪闸门启闭应急电源或者应急启闭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应急电源以及启闭装置可靠.

(六)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运行特性和大坝泄洪消能方式,辨识评估泄洪消能设施结构破坏、工程边坡垮塌、库岸边坡失稳等风险,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措施管控风险.

(七)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水情测报系统,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上下游水库和水电站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水情信息以及气象、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现行有效的大坝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及时完善大坝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健全大坝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大坝应急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编制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大坝专项预案).大坝专项预案应当涵盖大坝运行全生命周期可能遭遇的各类突发事件,并与本企业的综合预案、其他专项预案,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预案衔接.大坝专项预案重点明确以下事项.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

(二)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明确预警级别.

(三)明确预警发布、调整、解除的责任部门、权限和程序.

(四)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本企业应急资源状况、控制事态能力、应急处置权限,对应急响应进行分级.

(五)明确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六)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调度方案.

(七)确定可能的溃坝洪水淹没范围,绘制溃坝洪水淹没图.

(八)制定紧急情况下的人员撤离方案和逃生路线图,针对不同情况规划建立应急避难场所.

(九)信息报送的部门、渠道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对大坝专项预案组织评审、发布实施、办理备案和修订.大坝专项预案的评审应当邀请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审核与地方政府相关预案的衔接情况.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将大坝专项预案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或备案.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大坝专项预案的宣贯培训,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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