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定,结合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计量是指为满足电力市场结算需求,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电能量、功率等数据进行测量、记录,并提供相关数据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结算包括形成结算依据和电费结算.其中,形成结算依据是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政策文件和市场规则要求,向市场经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提供电力市场结算依据和服务的行为;电费结算是指电网企业受市场经营主体委托,根据政策文件和结算依据等,对市场经营主体电费进行计算,编制发行电费账单,并进行
电费收付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电力市场的计量结算.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结算价格相关政策,并对电费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市场计量结算行为进行监管.电力市场成员应按照政策要求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的方式开展计量和结算业务.
第六条参与电力市场的虚拟电厂(聚合商)、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遵照本规则执行,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以市场经营主体为单元开展结算.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七条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计量量值溯源性,保障结算准确、及时,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经营主体权益.
第八条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交易结算、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算、容量交易结算等.电费结算相关事宜应在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中予以明确.除国家政策规定外,结算环节不得改变市场出清、交易合约量价等关键要素.
第九条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已发布的正式结算结果(含日清分结果)如有变化,应向相关市场经营主体披露变动-2-
原因和变动情况.其中:
(一)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开展年度、月度交易的地区,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开展多日交易的地区,按最小交易周期进行量价清分,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二)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原则上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按日对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量价清分,月度结算结果应是日清分结果的累计值叠加按自然月结算的相关科目,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三)电力辅助服务、零售等市场根据辅助服务市场、零售市场规则明确的周期开展清分,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第十条结算时段是指形成结算依据的最小时段,每个结算时段的费用依据相应时段的计量数据、交易合同、出清结果、执行结果和市场规则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结算科目式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结算科目应覆盖市场分类及交易品种,各类结算科目应单独计算、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电力市场计量结算采用统一度量单位.原则上,电量单位为兆瓦时、保留三位小数或千瓦时、保留整数;电费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保留三位小数或元/千瓦时、保留六位小数.如国家政策文件对精度有进一步要求的,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按职责
做好各自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做好计量结算业务协同,建立数据接口标准,实现数据平台交互.
第十四条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蔬导并详细列支.
第二节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市场,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协议等合同或协议.
(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支撑电力市场结算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
(三)获取、查看结算依据及电费账单,按规定时间核对并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负责向电网企业提供用于资金收付的银行账户,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或收取款项,完成电费收付.
(五)配合电网企业做好自身相关关口计量装置的改造、验收、现场检查、故障处理等工作.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电费结算.
(七)售电公司根据用户授权掌握其历史用电信息,可在电力交易机构或电网企业平台进行数据查询和下载.
(八)按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其他结算担保品等.
(九)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负责汇总结算基础数据.
(二)负责编制结算依据,并保证结算依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负责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出具结算依据,提供结算相关服务.
(四)组织协调结算依据有关问题,参与协调电费结算有关问题.
(五)按照数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市场经营主体计量结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管理.
(六)负责编制与发布结算依据所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
(七)组织开展市场经营主体结算风险评估.
(八)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负责提供支撑结算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确保交互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负责按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费用计算结果.
(三)负责结算所需的调度数据采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