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建立用户参与的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进一步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调用、考核、补偿、结算和监督管理等.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视其对电力系统运
行的影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
第四条电力辅助服务的种类分为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
第五条有功平衡服务包括调频、调峰、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电力辅助服务.
(一)调频是指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并网主体通过调速系统、自动功率控制等方式,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调频分为一次调频和二次调频.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常规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新能源和储能等并网主体通过快速频率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二次调频是指并网主体通过自动功率控制技术,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功率控制(APC)等,跟踪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用电功率,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调峰是指为跟踪系统负荷的峰谷变化及可再生能源出力变化,并网主体根据调度指令进行的发用电功率调整或设备启停所提供的服务.
(三)备用是指为保证电力系统可靠供电,在调度需求指令下,并网主体通过预留调节能力,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调度指令所提供的服务.
(四)转动惯量是指在系统经受扰动时,并网主体根据自身惯量特性提供响应系统频率变化率的快速正阻尼,阻止系统频率突变所提供的服务.
(五)爬坡是指为应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系统净负荷短时大幅变化,具备较强负荷调节速率的并网主体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出力,以维持系统功率平衡所提供的服务.
第六条无功平衡服务即电压控制服务,电压控制服务是指为保障电力系统电压稳定,并网主体根据调度下达的电压、无功出力等控制调节指令,通过自动电压控制(AVC)、调相运行等方式,向电网注入、吸收无功功率,或调整无功功率分布所提供的服务.
(一)自动电压控制是指利用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和可调控设备,根据电网实时运行工况在线计算控制策略,自动闭环控制无功和电压调节设备,以实现合理的无功电压分布.
(二)调相运行是指发电机不发出有功功率,只向电网输送感性无功功率的运行状态,起到调节系统无功、维持系统电压水平的作用.
第七条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包括稳定切机服务、稳定切负荷服务和黑启动服务.
(一)稳定切机服务是指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后,发电机组自动与电网解列所提供的服务.
(二)稳定切负荷(含抽水蓄能电站切泵)服务是指电网发生故障时,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切除部分用户负荷,用户在规定响
应时间及条件下以损失负荷来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所提供的服务.
(三)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的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或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提供与调用
第八条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方式分为基本电力辅助服务和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基本电力辅助服务为并网主体义务提供,无需补偿.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可通过固定补偿或市场化方式提供,所提供的电力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承担电力辅助服务的并网主体,市场化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双边协商等.鼓励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
第九条电力辅助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电力辅助服务能力,或满足相关技术参数指标的要求.
第十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电力辅助服务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选取和调用.未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统筹考虑并网主体的特性和贡献等实际情况,研究明确提供主体;已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根据市场出清结果确定提供主体.
第四章补偿方式与分摊机制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电网运行需求和特性,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类型并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二条并网主体参与有偿电力辅助服务时,应根据其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种类和性能,或对不同类型电力辅助服务的差异化需求及使用情况,制定差异化补偿或分摊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制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市场交易规则时,应合理确定电力辅助服务品种,建立相应补偿、分摊和考核机制.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原则上主要明确通过义务提供、固定补偿方式获取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的相关机制;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主要明确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获取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的相关机制.
第十四条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品种的补偿机制参见附件.固定补偿方式确定补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电力辅助服务成本、性能表现及合理收益等因素,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补偿力度;市场化补偿形成机制应遵循考虑电力辅助服务成本、合理确定价格区间、通过市场化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
第十五条承诺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并网主体,在实际运行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有效电力辅助服务的,具体考核依照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或市场交易规则执行.已通过市场机制完全实现的,不得在实施细则中重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