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365-2013
寝具竹炭
Bamboo charcoal for home furnishing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浙江民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浙江节节高炭业有限公司、遂昌维康竹炭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卖炭翁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建中竹业科技有限公司、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龙游天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宁波浙商竹炭有限公司、安吉县华森竹炭制州艾得龙竹炭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特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竹虎实业有限公司. 品有限公司、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清家意炭业有限公司、衢州净力竹炭科技有限公司、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文标、李文珠、张宏、闫国祺、包立根、陈文照、叶新军、陈利红、方云剑、丁建中、陈梅芳、尤亚珍、华锡林、彭善超、俞根明、张水祥、汪飞良、周娟、吴宗满.
寝具竹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寝具竹炭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竹材为原料通过高湿热解方法制得的用于生产炭垫、炭枕、炭贴身防护用品、炭纤维织物等寝具制品的竹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913竹炭 FZ/T64010远红外纺织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竹炭远红外发射率hamboocharcoalinfraredemissivity
竹炭在一定波段和一定温度条件下,发射功率与在同样条件下一个理想黑体发射功率之比.
3.2 寰具竹炭bamboo charcoal for home furnishings具有较高远红外发射率且用于寝具制品的竹炭.
颗粒密度granule density
竹炭颗粒质量除以包括开口细孔与封闭细孔在内的颗粒体积所求得的密度.
4技术要求
4.1感观
洁净,无污染,无异味.
4.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寰具竹炭的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级品 合格品水分含量/% 灰分含量/% ≤9.0 ≤4.5 85 0 75 0额粒密度/(g/cm²) 0 90远红外发射率/% 060 080
5试验方法
5.1水分含量的测定
按GB/T26913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
5.2灰分含量的测定
按GB/T26913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
5.3固定碳含量的测定
按GB/T26913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
5.4颗粒密度的测定
5.4.1测试仪器
密度测定仪.
5.4.2测试方法
竹炭试样无规则的几何尺寸,不便于准确测量其长、宽、厚尺寸并计算体积,同时考虑到竹炭又是多孔物质,易吸水,所以选用排液体法进行测试,即选用无水乙醇(分析纯)为测试用液体,将竹炭加工成粒0g/cm²~2g/cm²,测试3组,每组测定10个试件,结果取平均值. 径3mm~5mm的颗粒,然后在密度测定仪上按照要求进行测试,测量精度为0.001,测量范围为
5.5竹炭远红外发射率的测定
按FZ/T64010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6.1.1组批规则
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6.1.2抽样方法
6.1.2.1竹炭按同一批次随机抽取,每个抽检质量不少于1000g. 6.1.2.2散装运输时,于装卸之始、中间和最后阶段分三次按总量的0.3%~0.5%均分采集,汇集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取总样品.包装运输时,在垛高1/4或3/4处的两个水平面上各取三点,按总包装件数的3%~5%均分整包采样(取样点距离表面至少0.5m),汇集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取总样品.6.1.2.3总样品用于检验时,均匀混合后,立即均分分别装入三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生产单位、炭种、型号、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
所采样品一份作外观检验用,一份作理化性能测试用,一份以备复检和仲裁用.
6.2检验
6.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和颗粒密度.
6.2.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a)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6.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生产日期、质量等级、数量、防潮标记、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厂址、电话等.
7.2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包装,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装箱产品应排列整齐,同一批产品包装材料、规格型号、净重等应一致,并提供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7.3运输和贮存
7.3.1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不允许与化学、腐蚀性物质混装.7.3.2产品应放于干燥、洁净、通风的仓库里贮存,并远离火源;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