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规(2026)3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绿色建筑的决策部署,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规范绿色建筑活动,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规范绿色建筑活动,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确保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促进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助力打造高品质住宅、建设人民满意“好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城镇新建、扩建或改建绿色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评价、运行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充分发挥本省地理、气候、人文特色优势,以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建筑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建筑发展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完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应用及示范推广,编制发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等配套技术文件,监督指导全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运行等活动.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落实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条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及等级要求为:
(一)全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至少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标准.
(二)全省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全省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得低于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鼓励支持商品住宅等其他建筑按照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四)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更高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星级绿色建筑的执行范围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其他法规政策文件要求.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及相关要求,在项目立项阶段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在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主体予以落实.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不得擅自降低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设计单位应坚持正向设计理念,在可研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包含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各阶段设计深度应满足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设计要点的要求.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施工图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绿色建筑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载明绿色建筑等级.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且不低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实施范围及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得降低等级和标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绿色建筑设计相关内容.确需修改的按照设计变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工程峻工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评报告.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材产品建立专门台账,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材产品.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主要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检测工作,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在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在采购、检验检测、施工等环节对影响绿色建筑性能的设备、材料、工艺进行重点管控.
第十四条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顺序依次进行,各子分部工程验收与对应分部工程同步验收.当验收内容与其他分部分项、节能专项验收等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不再进行重复验收,对验收资料进行复核记录后予以采信.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依据《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要点进行验收,核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合格的,视为达到设计的绿色建筑等级.
绿色建筑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按《云南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