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工程 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城〔2025】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市市政园林局:
为落实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工程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地应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城建档案登记、验收和移交等工程建设手续,强化全过程工程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所属的燃气场站、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项目开展初步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审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核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投资估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否符合燃气安全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是否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安全评价等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了编制深度规定
要求等内容.
2.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开展,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燃气工程审查机构及相关专业人才培育.2027年年底前,对审查机构暂不具备审查能力的大型燃气工程,可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燃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图会审,会审意见作为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施工许可、消防审验、峻工验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的依据.
3.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地在办理燃气厂站、燃气管道(除特种设备外)工程施工许可时,一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做好档案登记有关工作,县级以上施工许可核发部门同步将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五方责任主体基本信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措施等相关数据共享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机构.属地城建档案机构可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供相应业务指导服务.
二、规范零星及配套燃气工程管理.加强对依附于市政道路新建的零星市政燃气管道、单体建筑配套的燃气管道、
小区庭院燃气管道工程的管理,零星市政燃气管道、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燃气管道(除特种设备外)工程作为市政道路、房屋建筑工程的附属配套工程,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城建档案登记等手续.对道路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配套的燃气管道建设、改造工程,以及纳入年度计划的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可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城建档案登记等手续.对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限额以下工程,各地应督促建设方加强质量管理,督促建设方按规定做好信息登记和安全管理.
三、加强技术和人员要素保障.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相关专业监督人员、仪器设备、监督车辆等配备,进一步强化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项目属地城建档案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其移交燃气工程档案.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制定本地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