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4277-2017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n declaration and payment of social insuranc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文4社会保险费申报4.1申报公示4.3申报要求 4.2申报主体4.4申报方式4.5申报受理 25社会保险费核定5.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26社会保险费缴纳 5.2工伤保险费率核定6.1缴纳方式 36.2缴纳要求 36.3缴纳管理7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附录A(资料性附录)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附录B(资料性附录)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附录C(资料性附录)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附录D(资料性附录)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附录E(资料性附录)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附录F(资料性附录) 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8 9附录G(资料性附录)延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 10参考文献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四川省泸州市医疗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晓红、薛晓宇、吴晓军、于雪、黄凯、马欣、秦媛、吕萌、蔡海清、涂平华、韩非、周强、周卫、王雄立、勾诚、马光明、任秀芬、何勇、邓丽萍、陈涛.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缴纳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用人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3术语和定义
GB/T27768和GB/T31596.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社会保险缴费年度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annual
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按照规定确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12个月的缴纳周期.
3.2社会保险缴费申报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declaration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的活动.
3.3社会保险费核定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check and ratification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活动.
'E 社会保险费缴纳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活动.
4社会保险费申报
4.1申报公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文件、通知、公告等形式公示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项.
4.2申报主体
社会保险费申报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及依法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个人.
GB/T 34277-2017
4.3申报要求
构申报.4.3.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4.3.3同一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无变动的,可以不再申报.4.3.4申报事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4.3.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4.4申报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方式有,但不限于:a)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申报;b)邮寄申报;c)网上申报.
4.5申报受理
4.5.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或个人申报信息包括:
a)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b)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c)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d)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月工资、户籍、用工类型、联系电话:e)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5.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用人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各项资料,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 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5社会保险费核定
5.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5.1.1职工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或新人职职工首月工资为基础,按照当地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要求核定.
5.1.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新入职职工首月工资或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5.1.3个人缴费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的缴费基数及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2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