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行业标准
KA 25-2025
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性要求
Requirements for the integrity of mechanical andelectrical equipment in coal mines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 1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基本要求.. 24.1 一般要求. 外观及结构 24.2 电气设备防爆要求 .2 25.1 通用要求, 25.2 隔爆型 .35.3 本质安全型 85.4 5.5 增安型.. 浇封型 85.6 正压型 85.7 矿用一般型 .96 电气设备性能要求 66.1 通用要求 .96.2 6.3 开关与控制设备 变压器 11 116.4 电动机.. 116.5 蓄电池电源 126.6 照明装置. 127 机电设备要求. 137.1 7.2 通用要求 提升设备. 17 137.3 带式输送设备, ...187.4 辅助运输设备, 197.5 排水设备 207.6 7.7 通风设备 压风设备. 20 217.8 采据设备, 217.9 支护设备 22附录A(规范性)机电设备检查表 23
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性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防爆要求、电气设备性能要求和机电设备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煤矿井下在用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及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900.35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GB/T 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T3836.2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T 3836.3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T3836.4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T 3836.5爆炸性环境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GBT3836.9爆炸性环境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GB/T3836.24爆炸性环境第24部分:由特殊型“s"保护的设备 GB/T12173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GB51145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 3836.1、GB/T 3836.2、GB/T 3836.3、GB/T 3836.4、GB/T 3836.5、GB/T 3836.9、GB/T3836.24、GB/T12173、GB/T2900.35、GB511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由机械部分与电气部分组成,实现提升、运输、排水、通风、采掘、支护等特定功能的井下设备.
利用电能实现驱动、测量、控制、转换等功能的设备,包括电动机、传感器、开关、变频器、变压器等.
设备能够持续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状态.
3.4
一般检查(C)close inspection
仪等工具,对设备进行的常规检查. 在设备不断电、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的检查,主要通过目视、查阅技术资料以及使用卡尺、红外测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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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详细检查(D)detailedinspection
在设备停机断电或开启外壳状态下进行的全面检查,除一般检查内容外,需使用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等专用仪器,对设备进行的深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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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缺陷generaldefect
设备偏离完好状态,但不影响其基本功能和安全运行,可通过日常维护或检修消除.
严重隐患majorhazard
设备处于失爆、保护失效等危险状态,可能导致严重失控、人员伤亡或其他井下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运行.
4基本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 井下在用机电设备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生产厂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与证书一致.
4.1.2技术资料应完整齐备,至少包含:a)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b)使用说明书、电气原理图等技术文件:c)检查、维修等记录.
规定. 4.1.3 定期检验的机电设备应具有检验合格报告,检验周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产品标准的4.1.4 机电设备不应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使用次数.4.1.5 技术改造后的机电设备应经安全性能评估或检测检验,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4.1.6 使用环境条件(温度、湿度、大气压力、冷却参数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4.1.7 急停、保护、联锁、闭锁、监测和告警装置应完整有效,不应拆卸或关闭.4.1.8按附录A的表A.1、表A.2、表A.3进行完好性检查,检查等级和间隔时间应综合考虑设备型 式、使用说明书、影响损坏程度的因素、使用区域及以往检查结果.
4.2外观及结构
4.2.1 组成部件应完好无缺,不应擅自更改. 外壳及主体结构应完好,无零部件缺失、焊缝开裂、结构裂纹或永久变形等缺陷.4.2.2 4.2.3 各部位锈蚀及涂层磨损程度不应影响防爆性能、结构强度等关键指标.4.2.4铭牌、MA标识及安全警示等标志标牌应齐全完整、内容清晰准确.
5电气设备防爆要求
5.1通用要求
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区域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井下电气设备型式要求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 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 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设备类别 瓦斯喷出区域 总进风巷 翻车机硼室采区进风巷 采据工作面和工作面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进、回风巷高低压电机和 矿用防爆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增安型除外) (增安型除外)照明灯具 (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通信、自动控制 的仪表、仪器 (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矿用防爆型
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响室内,能使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 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注2: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能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注3:矿井应使用本质安全型矿灯. 注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注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保护级别,煤矿井下使用的非防爆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应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注6:充电刷室内的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防爆设备.
5.1.2 检查要求
防爆型式要求. 单一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应满足对应防爆性能要求,复合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应同时满足各单一
5.2隔爆型
5.2.1 隔爆外壳
5.2. 1. 1 隔爆外壳的变形长度不应超过50mm,凹凸深度不应超过5mm,不应存在裂纹、开焊或不符合要求的焊缝.
5.2.1.2 5.2.1.3 金属外壳电气设备的接线腔内表面应涂覆耐电弧漆. 金属外壳内外表面不应存在影响防爆性能的氧化层(锈蚀层)脱落现象.5.2.1.4 隔爆腔之间应保持原设计的隔爆性能,不应直接贯通,接线座不应存在裂缝或松动.5.2.1.5 壳体上的透明件(如观察窗、灯具透明罩)不应存在破裂或松动现象,表面划痕或磨损深度应5.2.1.6 小于1mm.快开门式的门或盖,其法兰四边均应设有卡扣,卡扣不应存在变形、开裂或缺失等现象.
5.2.2 联锁装置
5.2.2.1 隔爆外壳应与隔离开关机械联锁,非专用工具不应轻易解除联锁.5.2.2.2 隔离开关在闭合状态下,快开门或盖应闭锁且无法打开:当快开门或盖处于打开状态时,隔离
开关应闭锁且无法合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