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4875-2025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ments of technical trademeasuresrelated to agriculture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提出.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深圳市技术标准研究院、泰安市农业科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林宇、何雅静、杨志花、珠娜、崔素娟、周超.
农业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农业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的原则、程序,规定了评议技术要求、记录和文件管理,描述了相应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农业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的实施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文件.
GB/T44974技术性贸易措施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4497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 Commission)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SPS: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TBT: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WOAH: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WTO: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
5评议原则
5.1符合性
农业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应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的国际规则.
5.2科学性
注重风险评估方法与数据的研究、积累和应用,基于严谨的科学事实有理有据开展评议.
5.3时效性
重视评议活动组织和流程规划,确保在评议期内快速响应、及时研究、按时、有效应对.
5.4前瞻性
密切关注行业、技术和贸易发展趋势动态变化,提高措施研判的准确性,提升对贸易壁垒的早期预警和主动应对能力.
6评议程序
6.1基本流程
农业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流程主要包括通报接收、通报分发、研提意见、汇总终评、审核报送和后续跟踪.评议流程见附录A.
NY/T 4875-2025
6.2通报接收
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农业农村部联系点(简称联系点)接收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发送的农业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文件,主要包括TBT通报文件和SPS通报文件.
6.3通报分发
联系点综合研判通报措施涉及的专业领域和(或)产品类型,对通报措施进行准确分类,选择技术评议单位,确定评议意见日期,及时将TBT通报和SPS通报的中英文通报表格、通报评议函、通报评议单等评议文件发送给相关的技术评议单位,并抄送农业农村部相关业务主管司局.
注:通报措施涉及的专业领城包括但不限于农药、兽药、植物病虫害、动物卫生等:通报猎施涉及的产品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植物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种子种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机械等.
6.4研提意见
议,研提评议意见并提交农业农村部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审核.审核后的评议意见,由技术评议单位在评议日期内报送至联系点,并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业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主管司局.
6.5汇总终评
联系点汇总审核各技术评议单位提交的评议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技术评议单位提交的评议意见进一步研究论证,形成终评意见,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主管司局,并抄送评议技术单位,
6.6审核报送
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或相关部门. 农业农村部农业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主管司局审核终评意见,并根据意见内容,报送至WTO/
6.7后续跟踪
农业农村部农业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主管司局接收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转发的WTO成员答复意见,并转发至农业农村部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和联系点,视情况可再次组织开展评议或采取相应应对措施.联系点将WTO成员答复意见转发至提出评议意见的技术评议单位,并持续跟踪通报 措施动态进展.
7评议技术要求
7.1评议形式
强的通报,应采用专题会议的方式集中评议, 可通过函评、会议或互联网公开征集意见等形式开展评议.对影响重大、技术复杂、涉及面广、综合性
7.2评议专家选择
应选择了解国内外农业产业贸易状况、熟悉国内外农业法规标准、掌握技术性贸易措施国际规则、具有所评议领域扎实专业知识背景、具备良好外语应用能力的人员作为评议专家.
7.3通报措施影响评估
应结合国内产业发展现状、通报措施技术要求、相关产品贸易情况等,综合分析评估国内产业是否能符合通报措施要求,有无更合理的替代措施,产业贸易受影响的具体程度等,研判是否需要提出评议意见.评估应考虑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
a)通报成员是否为我国农业相关产品重要贸易伙伴:b)通报产品是否为我国农业大宗贸易产品或特色出口创汇产品:c)通报措施是否存在国际标准,如存在国际标准,是否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d)通报措施是否为国际关注的热点农业议题;e)通报措施是否针对我国提出;i)通报措施是否比我国现行措施严格:g)是否存在通报措施的等效替代措施.
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认定 CAC IPPC WOAH制定的标准是国际标准.
7.4评议意见撰写
7.4.1基本要求
1个或多个方面.评议意见表述应简明清晰、诉求明确、科学客观、有理有据,依据的法规标准条款应现行 评议意见原则上包括对外评议意见、对内预警建议、行业管理建议等方面,可根据通报内容,包含上述有效,引用的观点和数据应有权威出处.
7.4.2对外评议意见
针对可能影响农业产业和贸易的措施,合理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国际规则,提出对外评议意见,主要
方法包括:
a)通报措施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实质上不同时,运用协调一致原则进行评议;b)通报措施超出实现适当保护水平所需的限度时,运用科学证据原则进行评议;c)通过不同方式或过程可达到与通报措施相同的保护水平时,运用等效原则进行评议:e)因动植物疫病采取限制措施时,运用区域化原则进行评议; d)针对我国提出严于其他WTO成员的不合理要求时,运用非歧视原则进行评议;f)通报内容不全或评议期不足时,运用透明度原则进行评议:g)对发达成员提出的对我国农业相关产品出口有利害关系的措施,运用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进行评议,
撰写对外评议意见时,应基于上述方法向通报成员提出明确诉求,主要包括:
a)要求解释或澄清通报措施的具体条款和科学依据:b)要求修改通报措施的不合理条款;c)要求撤销通报的不合理措施;d)要求延长通报措施实施的过渡期;e)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7.4.3对内预警建议
针对可能影响农业产业和贸易的措施,预判贸易和产业影响,提出对内预警建议,主要包括:a)通报措施制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b)受影响的产业或产品的范围及程度:
c)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进出口企业等开展应对工作的具体建议.
7.4.4行业管理建议
针对我国可参考借鉴完善行业管理的措施,提出行业管理建议,明确具体借鉴内容,主要包括:
a)我国与通报成员管理理念和(或)管理方式的差异:b)通报成员管理措施中可供参考借鉴的内容:c)调整完善行业管理措施,以及促进与国际接轨的具体建议.
8记录和文件管理
8.1记录
记录评议过程中的主要节点、负责人员和日期等,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接收、通报分发、研提意见、汇总终评、审核报送、后续跟踪等,
8.2文件管理
评议文件应存档并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表格、通报评议函、通报评议单、评议意见、WTO成员回复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