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
(2025版)
一、招标前置要件
(一)立项文件;(二)招标计划发布截图(未发布招标计划情况说明);(三)同一立项文件项目标段划分方案(招标人盖章);(四)招标控制价情况说明(招标人盖章);(五)招标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比选/登记选定截图(委托招标提供);(六)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承诺书;(七)特殊情况需上传的其他资料.
二、编制总体要求
(一)文件编制与审查
1.招标文件选用:招标人原则上通过“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系统”选择最新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版本,参考本指引内容在线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另行增加限制投标情形.
2.招标方案优化:鼓励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开展招标方案优化.
3.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当对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的通告》,自行开展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以及拟签订合同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审查,杜绝排斥、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4.合规审查机制: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二)制度落实
1.评定分离: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完善集体决策,内控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要求,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
2.暗标盲评:采用“暗标盲评”的项目(标段),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评审方式为“暗标盲评”,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招标文件及现行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详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暗标盲评”有关规则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5】31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暗标盲评”有关规则补充完善的通知》(成住建发[2025]109号).
3.中小企业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鼓励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比例.鼓励招标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和实施减免或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措施.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
4.信用核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投标截止当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曝光台板块公示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核实,拒绝接收处于被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企业的投标文件.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确定中标人过程中,不得选择公告期内的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5.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和保险机构保单等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保证金.
(三)禁止性条款要求
1.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2.投标人资质类别的设置应与招标范围具体内容相对应,不得提出与招标范围内容无关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类别要求,资质等级要求应与招标范围规模相对应,不得在资审条件中提高资质等级限制,不得通过提高资质等级加分排斥投标人;在国家已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不得设置其他资质资格要求;不得将非法定或国家已取消的资质资格,或非强制要求的资质认证作为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3.当招标内容涉及多个货物品类时,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设置允许联合体成员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主要(核心)货物品类数量.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不得限定投标人必须组成联合体或拒绝联合体投标,不得将非联合体投标作为加分条件.
4.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
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条件.
5.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6.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在资审条件中提高人员资格等级限制,不得提高人员资格等级设置加分条款.
7.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地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8.类似货物业绩指标仅限于采购规模、货物类别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