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二五年三月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版)》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
三、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5.《河北省实施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9.《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1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0号);1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1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1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发布,2019年修订);15.《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版)》(发改法规(2017)1606号);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17.《关于贯彻落实的补充通知》(冀建建市函(2019)77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19.《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21.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使用说明
一、总体要求
1.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人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和信用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平等对待不同地区、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根据投标人取得业绩的区域、制形式以及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斥或限制投标竞争的行为.
3.括号加斜体字部分为提示性内容,由招标人选择或填写相关内容,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
4.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5.招标项目使用本范本时,交易平台、开标地点、纸质及电子招标投标文件获取(下载)和递交(上传)地址、投标保证金账户等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6.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文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鼓励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文件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
7.鼓励招标人开展“不见面开标”、“电子远程异地评标”等电子化、数字化手段在招投标过程中运用.
8.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10.1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二、招标公告部分(或投标邀请书)
(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规模及建筑功能等.应与固定资产投资批复内容一致.2.建成时间、资金来源、投资比例等.按固定资产投资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填写.3.项目业主.即本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代理机构.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括号内的代理内容应删除.6.更换设计负责人.因以下原因,设计单位可提出更换设计负责人:
(1)从中标单位离职的(需提供变更或取消注册证明);
(2)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无法延续注册的.
(3)经过招标人同意的其他情形.更换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原设计负责人同等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
1.本次招标内容.尽可能详细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内容、规模、服务要求等.2.投资额.应根据前期审批资料填写本次招标范围的投资额.
(三)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本次招标内容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完成本次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联合体.如完成本次招标项目需要投标人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时,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3.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完成本次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资格条件设置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4.业绩要求.设置的业绩指标条件不得高于本次招标项目相关指标要求,且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名称和形式,附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图审报告、峻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如上述材料所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资料).招标人可根据业绩的具体要求,从上述证明材料范围中选择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明确证明材料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认定顺序.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从业人员不得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的获取为网上下载形式.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文件发售方式及时间,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疑问提交时间.招标人依法设定,具体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人获取、阅读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时间,同时要为答疑预留一定的时间.
3.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修改发布日期.为招标人最迟可能发出补充文件的时间,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能发生的变化.
4.投标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应考虑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内容的,且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的规定,应适当确定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及时间,还应明确是否需要同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
1.条款号1.1.2-1.4.2.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相关内容填写一致.
2.条款号1.3.2服务期限.服务期限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应当允许投标人提出优于服务期限的投标承诺.
3.根据本次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择或填写.
4.条款号1.12.1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招标人应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列在本栏.
5.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6.条款号6.3.1评标方法.示范文本提供的综合评估法针对设计方案招标、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应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合理选定评标方法.
7.条款号10.1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否决投标的情形、以肯定句式集中列入本栏.凡未列入此栏内容的要求,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除外).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增加、删除或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8.条款号10.6特别说明.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应集中在本条.
四、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主要为综合评估法,针对设计方案、设计团队分为两种,采用何种评标方法由招标人自订.
(一)综合评估法(设计方案):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作为设计项目评标方法的,设计方案部分权重一般不低于85%;商务部分权重一般不大于15%,评审侧重设计方案,且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的评价因素,需量化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和细化.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投标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如采用暗标方式评审,投标技术文件在开标时应当进行保密、编号处理).投标技术文件经评审、分数统计后进行投标商务文件评审,投标商务文件采取明标方式评审.
3.投标技术文件(暗标)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名单应在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技术文件和投标商务文件评审打分完毕、总分汇总后进行开启.
4.投标技术文件和投标商务文件分值汇总、标明排序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二)综合评估法(设计团队):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作为设计项目评标方法的,设计团队部分权重一般不低于70%;报价部分权重一般不大于15%,评审侧重设计团队,评审程序类似综合评估法(设计方案).
五、合同文本部分